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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

關于征求對《關于規范保險公司章程的意見(草案)》意見的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5日 09:20 保監會網站

  保監廳函〔2007〕289號

  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加強對保險公司章程的監管,規范章程內容,明確章程審批流程,我會起草了《關于規范保險公司章程的意見(草案)》。現向你們征求意見,請于2007年11月10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至我會發展改革部。

  聯 系 人:劉興玥

  聯系電話:010-66286705

  傳真:010-66288152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關于規范保險公司章程的意見

  (草案)

  保險公司章程是規范保險公司組織和行為,規定保險公司及其股東、董事、監事、管理層等相關各方的權利、職責及義務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重要文件,是規范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礎。為加強對保險公司章程的監管,規范章程內容,明確章程審批流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提出如下意見。

  一、章程的基本內容

  保險公司章程應當對如下事項作出明確規范,規范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的要求。

  (一)基本事項

  章程所記載的公司基本事項的內容,應當與行政許可的內容完全一致。

  1、名稱和住所。

  2、注冊資本和經營期限。人身保險公司應當是永久存續公司。

  3、經營業務范圍。

  4、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總經理中的一人擔任,用職務進行表述。

  5、組織形式。

  6、成立時間及批文號。除開業前報請審批的章程外,公司章程應當記載公司的成立時間及批準文號。

  7、發起人。保險公司應當在章程中編制發起人表,詳細記載發起人情況,包括發起人全稱、出資額及持股比例。

  發起人已全部轉讓所持股份的,發起人表應當保留其記錄,并在備注欄中注明其股份的歷次轉讓時間、受讓方及中國保監會的批準文件文號或公司的報請備案文件文號。

  發起人表記載內容較多的,可以將發起人表列入章程附件。

  8、股權結構。保險公司應當在章程中編制股權結構表詳細記載股權情況,包括股本總數、股東全稱、持股數量及持股比例。

  股東轉讓所持股份或減持股份的,應當在備注中注明歷次股份轉讓情況,包括轉讓股份數量、交易對方、轉讓時間及中國保監會的批準文件文號或公司的報請備案文件文號。

  股東已全部轉讓所持股份的,不再列入股權表,但應當在股權結構表備注欄中記錄該股東的持股記錄。包括名稱、持股數量及持股比例、歷次股權轉讓的時間、交易對方及中國保監會的批準文件文號或公司的報請備案文件文號。

  公司已上市的,股權表應當記錄非流通股股東的持股情況及流通股股東累計所持股份及持股比例。股權可以全部流通的,應當記錄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東情況。

  股權表記載內容較多的,可以將股權表列入章程附件。

  發起人表和股權表記載內容完全一致的,兩表可以合并。

  9、章程修改記錄。保險公司應當在章程首頁,用表格形式列明章程的制定及歷次修改情況。包括制定或作出章程修改決議的時間、會議名稱、中國保監會的批準文件文號。

  (二)股東與股權規則

  1、股東的權利與義務。章程應當明確規定股東的權利與義務。如有必要,應當明確權利的行使條件和方式。

  保險公司發起人協議、股東出資協議或其他股東協議中對股東權利義務有特別約定的,應當在章程中載明。章程應當同時明確協議內容與章程規定意思表示不一致時的解釋規則。

  章程應當明確,公司償付能力不符合監管規定的要求時,股東有義務支持公司采取包括增資擴股等適當方式改善償付能力。

  2、股權規則。章程應當明確公司增發股票、股權回購、股權轉讓、股權質押、股權強制執行等股權相關事項的辦理程序和權限。保險公司應當在章程中明確股權發生上述情況時,股東負有向公司董事會及其他股東報告的義務,并明確規定報告的方式。

  對股權轉讓設置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應當詳細規定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方式。

  3、關聯股東聲明。保險公司應當在章程中明確股東之間產生關聯關系時,股東負有向公司董事會及其他股東報告的義務,并明確規定報告的具體條件和方式。

  (三)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保險公司章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及監管規定的要求,明確規定公司相關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責。

  1、股東大會。保險公司應當在章程中明確股東大會職權,同時明確授權公司其他機構履行股東大會某項職權的授權方式和范圍。

  股東大會授權公司其他機構履行其職權的,僅限于程序性審查性質的法定職權范圍,只能針對某一具體事項。章程不得允許股東大會將其法定職權籠統或永久授予公司其他機構或個人。

  2、董事會。章程應當明確董事會的構成,包括董事會人數及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及獨立董事的比例。董事會組成人數可以為區間數。

  章程應當明確董事會的職權。包括公司哪些重大決策事項必須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審議重大投資或資產交易等事項的權限范圍。

  章程應當同時明確授權公司其他機構履行董事會某項職權的授權方式和范圍。董事會授權公司其他機構或職務履行其職權的,僅限于程序性審查性質的法定職權范圍,且只能針對某一具體事項。章程不得允許董事會將其法定職權籠統或永久授予公司其他機構或個人。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監管規定及公司實際需要,在董事會下設專業委員會。章程應當明確各專業委員會的構成及職責。

  3、監事會。章程應當明確監事會的構成及職責。監事會人數可以為區間數。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比例應當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4、管理層。章程應當明確規定管理層的構成及職責權限。

  公司同時設首席執行官和總經理職位的,章程應當明確其各自職權范圍。公司章程對首席執行官職權的規定不得違背《公司法》有關董事長和經理職責的相關規定。

  5、法定代表人。保險公司應當在章程中明確規定法定代表人的具體職責及履職要求。章程應當同時規定法定代表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職責的情況下,其職權行使方式。

  6、公司設立《公司法》及監管規定之外的管理機構的,章程應當明確規定其組建方式、工作機制及職責權限。相關規定不得違法《公司法》及監管規定的原則要求。

  7、公司章程應當原則界定公司的重大投資交易、資產買賣、資產抵押與擔保、重要業務合同等事項的決策方式及審議權限。

  (四)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的任免、職責及義務

  1、董事及董事長。章程應當明確規定董事的任職條件、任免程序、職責和義務,相關內容應當符合監管規定的要求。章程應當同時明確獨立董事的特別職責、權利和義務。

  鼓勵保險公司采取累積投票制的方式選舉產生董事。

  章程應當明確董事長職責。公司設立副董事長的,章程應當明確副董事長的具體人數。

  章程應當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明確董事長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職務時其職能的接替方式。公司設有多位副董事長的,章程應當明確接替順序或具體履行特定職責的副董事長的確定方式。

  章程中不得出現董事長可以代行董事會職權等方面的相關表述。

  2、監事及監事會主席。章程應當明確規定監事的任職條件、任免程序、職責和義務。

  章程應當明確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職務時其職能的接替方式。

  3、高級管理人員。章程應當規定高級管理人員的范圍及任職條件、任職程序,規定應當符合法律及監管規定的要求。

  4、董事會秘書。章程應當明確董事會秘書的任職條件、任免程序、職責和義務。

  (五)主要議事程序

  1、章程應當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及管理層工作規則,或分別制定專門的議事規則作為章程附件。

  2、議事規則包括會議召集、提案及通知、召開及主持、表決及決議、會議檔案保存、決議的報告等內容。

  董事會議事規則由董事會擬定,股東大會批準。

  監事會議事規則由董事會擬定,股東大會批準。

  管理層工作規則由管理層擬定,董事會批準。

  3、保險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應當符合《保險公司董事會運作規范指引》的要求,對其中需要明確的內容予以明確。

  股東大會、監事會議事規則參照《保險公司董事會運作規范指引》制定。

  (六)財務會計制度

  1、公司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的規定,在章程中明確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的主要事項,包括會計年度、會計報告內容、利潤分配方式等。

  章程應當明確,公司償付能力達不到監管要求的,公司不得向股東分配利潤。

  2、公司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的規定,在章程中明確各項保證金、保險保障基金、責任準備金的提取、繳納或運用方面的主要事項。

  3、章程應當明確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程序和審議權限。

  (七)其他制度

  1、保險公司對高級管理人員或員工實行長期激勵,或者實施員工持股的,應當在章程中明確長期激勵或員工持股的范圍、方式等原則性內容,同時將具體方案列入章程附件。

  章程應當明確規定保險公司不得為員工購買公司股票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

  2、保險公司章程應當有關聯交易管理、信息披露管理、內控合規管理、內部審計等制度方面的原則規定。

  3、公司的解散事由及清算辦法。人壽保險公司不得解散。

  4、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二、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一)章程制定

  保險公司設立時,應當按以下程序制定公司章程:

  1、公司籌建機構起草公司章程草案。

  2、公司創立大會對章程進行審議表決。

  3、在申請開業時,將創立大會通過的章程作為申請材料之一報中國保監會審查。

  4、公司籌備組根據中國保監會的審查反饋意見對章程進行修改,并與出資人進行溝通,達成一致意見后向中國保監會反饋章程修改稿。

  5、中國保監會根據章程修改稿對公司作出批復。公司章程以批復文本為準。

  (二)章程修改

  1、當出現下列事項時,公司應當于三個月內召開股東大會對章程進行修改:

  (1)《公司法》、《保險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后,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

  (2)公司章程記載的基本事項發生變更;

  (3)新簽署的出資協議及其他股東協議的內容與章程相關規定不一致;

  (4)其他導致章程必須修改的事項。

  2、公司章程修改按如下程序進行:

  (1)由公司董事會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向股東大會提出章程修改提案;

  (2)股東大會對章程修改提案進行表決,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報請審批和公司登記機關登記。

  三、章程的審批及登記

  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中國保監會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對公司章程進行審批。

  (一)申報資料

  保險公司股東大會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后,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報中國保監會核準,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公司修改章程的申請文件。

  2、股東大會同意章程修改的決議。決議內容包括:

  (1)會議時間、地點、主持人、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2)出席會議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數量。

  (3)出席會議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總數及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4)表決結果。

  (5)對該項議案投同意票的股東的簽字。股東人數超過20位的公司,由會議主持人與出席會議的獨立董事就決議表決情況的真實性簽字。

  3、章程修改說明。包括章程修改的內容及修改原因。修改內容較少的,在章程修改說明中逐條列明;修改內容較多的,須另列新舊章程條款對照表,將修改的部分逐條列明。

  4、修改前、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其電子文本。

  5、章程附件。章程附件的變更視為章程變更。附件內容未變更的,申報資料中修改前后兩份公司章程可不報送附件部分。

  (二)章程修改涉及前置審批事項的處理

  1、前置審批事項包括:公司名稱、住所、組織形式、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的變更,公司分立或合并,超過規定比例的股東持股份額變更或股東變更等。

  2、公司章程修改同時涉及前置審批事項的,應當分別報送審查,并在章程修改說明中明確表述。

  3、未經前置審批而對章程所記載基本事項作出變更的,對章程修改的批復不得作為已經獲得該事項審批的依據,章程的該項修改無效。

  (三)章程的登記與生效

  1、章程經中國保監會核準后,應當及時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2、章程經中國保監會核準后生效。

  四、其他

  (一)董事會職責

  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確保公司章程在公司內部得到遵守,并對公司章程修改的程序和內容的合規性負責。

  (二)法律責任

  1、對于章程應當修改而未在規定期限內修改的,或提交申請修改的章程明顯違反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或存在較多疏漏的,中國保監會將對公司董事長、董事會秘書等相關負責人予以公開批評。

  2、擅自變更公司章程或在章程修改申請中提供虛假資料的,由中國保監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公司及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3、中國保監會在審查章程過程中,可以要求公司提交律師對章程合規性的法律意見書。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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