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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澳門將互認仲裁裁決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1日 00:39 北京商報
商報訊(記者 郭瑩)昨天,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標志著內地和澳門可以互認仲裁裁決的《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在北京簽署。該《安排》的簽署,將阻斷被執行人兩地互相轉移財產之路。 澳門回歸以來,內地與澳門特區經濟、貿易交往不斷加強,兩地互涉仲裁案件,特別是內地涉澳仲裁案件逐年增多。但是,內地與澳門特區尚未建立起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機制。 在內地,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確規定,法院難以受理認可和執行澳門特區仲裁裁決的申請。因此,內地與澳門特區都希望盡快達成《安排》,以使兩地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使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程序更加簡便易行。 根據《安排》的規定,對于被執行人在內地和澳門特區均有財產可供執行的,當事人可以分別向兩地法院提出認可和執行的申請,兩地法院都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對申請予以認可的,法院就可以采取執行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執行人財產。從而阻斷執行人兩地互相轉移財產之路。 《安排》規定,兩地法院執行財產的總額,不得超過依據裁決和法律規定所確定的數額。對于一方當事人向一地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向另一地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被執行人申請中止執行且提供充分擔保的,執行法院應當中止執行。 此外,《安排》還適用于1999年12月20日澳門回歸以后至本《安排》實施前這一段時間做出的仲裁裁決。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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