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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元通行費案宣判 法院一審駁回原告訴訟請求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7日 07:39 中國質量新聞網
近日,備受社會關注的要求返還京石高速公路5元通行費案在北京市豐臺區法院一審宣判,法院駁回了原告趙先生的訴訟請求。 今年7月9日,趙先生途經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經營的京石高速路,并交納了5元通行費,同時獲得印有“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發票專用章”字樣的發票一張。 隨后,趙先生以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已變更為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為由,向主管機關舉報首發公司稅務違法,首發公司因此被罰款1000元。 后趙先生了解到,京石高速公路作為收費還貸的公路,在2004年12月底前已經通過收費還清貸款。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限屆滿,必須終止收費。政府還貸公路在批準的收費期限屆滿前已經還清貸款、還清有償集資款的,必須終止收費。” 7月12日,趙先生將首發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退還自己交納的5元通行費。 庭審中,首發公司辯稱,2000年10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發文將京石高速公路(北京段)經營權授予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經營期限30年,自200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也就是說,對京石高速公路收取通行費是首發公司的合法權利。趙先生使用了國有資產,接受了首發公司的服務,交納通行費是其應盡的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等價有償的原則。本案中,趙先生已經使用了首發公司經營管理的道路,故其應當支付通行的對價,即通行費。首發公司出具的發票上使用了其以前的單位名稱,對此,趙先生享有要求更換發票的權利,但其要求返還通行費則沒有依據。即使按照《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35條的規定,趙先生也僅是享有拒交的權利,而不享有要求返還的權利。對趙先生所持京石高速已通過收費還清了所有貸款,應當終止收費的理由,法院認為,截至目前,首發公司收取通行費有政府許可的依據,因此,其享有收費的權利。如果趙先生對首發公司收費依據的合法性、正當性有異議,可通過其他方式解決。因此,趙先生要求返還通行費的理由,均不成立,對其訴請,應予駁回。據此做出了上述判決。 拿到判決結果后,趙先生表示:“判決是情理之外,但在意料之中。”他表示,有可能提起上訴。《中國質量報》 □ 本報記者 曾祥素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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