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政府集中采購管理和運行體制亟待理順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2日 08:12 經濟參考報
政府集中采購在我國還是一項新生事物,隨著采購規模和采購范圍的不斷擴大,四年前頒布的《政府采購法》已經不能滿足實際工作的需要。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中心主任劉恒斌、河北省級政府采購中心副主任王孟瑜等人指出,在政府采購管理和運行過程中,因法律體系不完備引發的一些深層次矛盾和問題逐漸突顯出來,一定程度上成為制約和影響我國政府采購事業健康發展的不和諧因素。因此,完善和配套政府采購法律體系已成為理順政府集中采購管理和運行體制的當務之急。 法律缺陷對我國政府集中采購制度帶來負面影響 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設置和行政隸屬關系不明確,造成政府集中采購機構設置不統一,給政府采購執行帶來諸多問題。 目前,我國從中央到地方都普遍組建了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目的是構筑起監督管理與采購執行相分離的運行體制,突出集中采購的強制性,以獲得規模效益,同時與國際接軌,使政府采購在實現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方面發揮作用。然而,目前的狀況是,從中央到地方,集中采購機構的設置、管理模式和隸屬關系五花八門。 據調查,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設有30個本級集中采購機構。其中,河南和貴州不設集中采購機構,所有的政府采購項目都交給社會中介代理采購;江蘇設有兩個省本級集中采購機構,一個隸屬省財政廳,一個隸屬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有10個省歸口財政部門管理;有八個省隸屬機關事務管理局;有四個省屬省政府直接管理;有兩個省掛靠政府辦公廳;有三個省隸屬機械設備成套局;還有三個省分別隸屬商務廳、國資委和政府采購管理委員會管理。 從中央和國家機關的情況看,也是“多架馬車”并行。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和全國人大機關都設有集中采購機構,分別隸屬于各自的機關事務管理局。稅務總局、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等垂直管理部門也都設有屬于自己管理的集中采購機構。 除隸屬關系不一致外,集中采購機構的性質和管理模式也各不相同,大多數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少數為差額撥款或自收自支事業單位。 集中采購機構設置不統一給政府采購執行工作帶來許多問題。一是多數集中采購機構并未與承擔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職能的財政部門“脫鉤”,“裁判員”和“運動員”同屬一個“婆婆”領導,監管機構與執行機構職責不清,相互扯皮,工作錯位、越位的矛盾時有發生;二是各級集中采購機構從事著完全相同的工作職責,即為本級財政預算單位采購納入通用采購目錄的項目,主要是公務用車、IT產品、辦公家具等。三是由于無法實行統一管理,一些集中采購機構因內部崗位設置不科學,采購程序不規范,執行過程不嚴格等引發采購單位或投標企業質疑、投訴的案件時有發生。 大量集中采購委托社會中介,主渠道作用難發揮 對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界定不明晰,導致大量集中采購業務委托社會中介采購,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的主渠道作用難以發揮。 《政府采購法》第十六條規定,“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為采購代理機構”,“集中采購機構是非營利事業法人,根據采購人(需要采購的政府部門)的委托辦理采購事宜”;第十八條又規定,“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政府集中采購作為一項公共管理制度,強制性是其基本特征,但令人遺憾的是,《政府采購法》的相關條款并沒有明確區分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之間的法律關系,不論是集中采購機構,還是社會中介機構,現行法律一概稱之為采購代理機構。 據財政部公布的數據,2004年全國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規模為1270億元,占采購總規模的59.5%,2006年這一比例下降為39%。全國有數百家社會中介機構相繼獲得了政府采購代理資質,以部門集中采購方式委托社會中介采購的勢頭日益高漲,這意味著全國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采購項目都通過社會中介機構來實施采購。 大量集中采購項目委托中介機構代理采購引起很多業內人士的擔憂。社會中介機構以營利為目的,為爭取采購業務不僅會對采購人施展渾身解數,且必須做到言聽計從、百依百順,否則就成了“一錘子”買賣。如果這種現象不加以控制,等于為權利尋租開了口子,為規避集中采購留出空間,也給政府采購反腐工作增加新的課題,更為嚴重的是政府集中采購制度將流于形式。當然,政府集中采購也不排斥社會中介機構,它們應該成為集中采購機構的補充,二者形成一定的競爭,有助于推進政府采購的規范化和專業化。 應盡快出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政府采購法》已頒布實施四年了,與之配套的實施條例卻始終沒有出臺。通過實施條例可以彌補現行法律的缺陷和不足,有助于理順政府采購管理和運行體制,為政府采購當事人依法行政提供更為充足的法律保障。 在“管采分離”的基礎上,逐步建立監督管理、采購執行和采購人三位一體,相互制衡的政府采購管理和運行體制。 首先,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不得設置集中采購機構”的規定,將財政部門管轄的集中采購機構與之“脫鉤”,實現監督管理機構與集中采購機構真正意義上的分離。 其次,以規范政府采購各當事人的利益行為中心,進一步明確監督管理部門、集中采購機構和采購人的權力、義務和職責,形成三者之間相互平等、相互監督的管理和運行機制。 第三,強化紀檢監察和審計部門的外部監督職能,嚴格對政府采購全過程進行監督和管理。 進一步明確集中采購機構的定位和機構設置要求,加強對集中采購工作的領導和協調。 要統一集中采購機構的設置和隸屬關系。為確保政府集中采購能夠不受干擾,獨立行使招標采購職能,按照集中機構不隸屬于任何部門的法律規定,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應明確隸屬本級人民政府直接管理。 為加強對集中采購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統一協調,可考慮賦予上一級集中采購機構對下一級集中采購機構進行業務指導的職能,逐步形成全國統一規范的政府采購模式、執行標準、業務培訓和機構考核管理體系。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