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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前 弄清企業性質再說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8日 08:50 四川新聞網-成都商報
四川新聞網-成都商報訊 對于個人獨資企業,法律規定的工商登記只記載投資人不登記法人代表,也不登記合伙人的投資份額。幾名合伙人沒弄懂這一規定,卻在合伙協議中約定變更法人代表和投資份額,在不能變更的情況下引發一場少見的合伙協議官司。昨日,記者獲悉,龍泉驛區法院認定這一行為構成重大誤解,撤銷合伙協議。 案情:磚廠是獨資企業 付先生和秦女士合伙開辦一家磚廠。在工商登記的資料中,磚廠投資人是付先生。根據龍泉驛區法院一審查明的事實,去年2月,杜先生在查看過磚廠的營業執照后,與付、秦二人簽訂合伙協議,約定磚廠作價300萬元,付、秦各占150萬,杜先生再投資200萬元入股,成為投資額最大的合伙人。3方約定,磚廠法人代表由杜先生擔任,在杜的第一期款到賬后30日內辦理法人代表變更、各自所占股權登記等工商變更登記,付先生無條件協助辦理。 之后,杜先生如約投入200萬入股資金。但當他們到工商部門變更登記時,卻了解到,磚廠是個人獨資企業,工商部門只登記投資人,不能辦理法人代表的登記或變更登記,也無法登記相關合伙人各自所占的份額。 “我被騙了。”杜先生擔心,投資額在工商登記中不能體現,他的投資風險就太大了。在確定不能變更之后,杜將付、秦告到龍泉驛區法院,要求撤銷合伙協議及補充協議等,返還200萬合伙投資款并賠償損失。 法院:這屬于重大誤解 日前,龍泉驛區法院對這起合伙協議案開庭審理。 “沒有欺詐行為。”秦女士說,雖然約定要變更工商登記,但并未去變更,因此她和付先生并不知道不能變更,所以不屬于欺詐。付先生則提出,協議中有關變更法人代表的約定無效,雖然沒能辦理變更,但并沒有因此給杜造成損失,而且杜先生在三人合作期間還獲得了大量分紅,訴訟請求應駁回。 龍泉驛區法院審理認為,杜先生提出的受騙一說沒有依據。按照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依法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工商登記只記載投資人不登記法人代表,也不能登記相關合伙人各自的投資份額。3方在合伙協議中的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存在認識錯誤。 法院還認為,如果不能按約定變更登記,杜先生投入的資金安全得不到保障,但雙方對變更都非常重視,法院為此認定構成重大誤解,三位當時人所簽的合伙協議、補充協議等都應撤銷;同時,付、秦連帶返還杜投資款200萬元。龍發軒本報記者 黃慶鋒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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