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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五項制度 形成約束機制——吉林四平市質量技監局規范執法行為的探索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8日 07:04 中國質量新聞網
吉林四平市質量技監局認真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嚴格執行《行政處罰法》,正確運用法律法規賦予質監部門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在全系統全面推行了行政執法五項制度,進一步規范了行政執法行為。 選擇案件主辦人制度。設立公示板,將辦案人員的自然情況以及辦案特長進行公布。投訴舉報人可以自行選擇案件主辦人員,被選定的辦案人員應在辦案時限內,積極、客觀、公正地辦理案件,及時糾正被調查人存在的問題,挽回影響。在沒有證據證明辦案人員違規辦案的前提下,投訴舉報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要求更換辦案人員。 辦案時限制度。一般案件立案后,辦理時限不超過2個月;案情重大或復雜的案件立案后,調查時限不超過3個月;遇到極特殊、復雜的案件,規定時限內未能調查辦結的案件,經本級主管領導同意報上級機關批準延長辦案時限。案件承辦人要認真遵守辦案時限規定,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盡量縮短辦案時間,提高辦案效率。對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限內未能初核、調查辦結案件,引起投訴舉報人上訪的案件,視情節對案件承辦人給予相應處理。 辦案雙向承諾制度。案件承辦人要積極查清投訴舉報人反映的問題,給投訴舉報人明確答復。投訴舉報人在自愿選擇案件主辦人員、履行相關手續、簽訂承諾書后,投訴舉報人要等候調查處理結果。調查期間,投訴舉報人不得重復投訴舉報和越級投訴舉報。 移交案件跟蹤督辦制度。對確定跟蹤督辦的案件,督辦人要對所督辦案件的調查、取證、查處時限和違紀事實糾正落實等情況,以組織的名義進行跟蹤、監督,發現案件查處工作偏離方向、受到干擾、超越時限或其他影響案件查處的情況,及時向本級領導匯報并提出督辦、糾正意見,確保案件在較短的時限內得到準確、及時、公正的處理。 查辦案開門審理制度。對在轄區內有較大影響、涉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引起政府或群眾普遍關注的典型案件和重大、疑難、定性、自由裁量方面需要開門審理的案件以及其他適合公開審理的案件,在案件初審后,由審委會辦公室提出,分管案件工作的領導批準,即可按前期準備階段、陳述質詢階段和歸納總結階段的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 (作者單位:吉林四平市質量技監局) 金 達 鄭福來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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