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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中小企業有權對政府指定中介服務說不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5日 07:56 經濟參考報
本報廣州電廣東省十屆人大第三十四次會議9月30日表決通過了《廣東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下簡稱《條例》),與2003年出臺的我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相比,《條例》多出了單列的“權益保護”一章,明確提出和強調了中小企業依法享有的各項權益不可侵犯,《條例》還細化了政府扶助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措施。 新通過的《條例》規定,任何單位不得違法向中小企業收費或者罰款,不得向中小企業攤派財物,不得要求或變相要求中小企業提供贊助或接受有償服務。《條例》還禁止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強制中小企業接收其指定的中介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或者購買其指定的產品。 針對中小企業在市場開拓中的弱勢地位,《條例》規定了一系列扶助政策,如同等條件下,政府采購應當優先購買中小企業的商品或者中小企業提供的服務;而中小企業參加國際性展覽展銷活動、申報國外知識產權、建立國外營銷網絡和研發機構、開展進出口業務培訓時,也可享受專門的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的支持。 除了我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規定的6類中小企業可享受稅收優惠,《條例》還規定,對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和再擔保機構從事擔保業務的收入,也可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以此鼓勵公民和社會組織出資組建中小企業互助性融資擔保機構和商業性擔保機構,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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