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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不得隨意變更容積率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09日 10:20 海峽都市報
N本報記者 薛輝 本報訊 在房地產開發建設中,一些地方隨意變更土地出讓合同確定的容積率等規劃設計條件,一些房企違反容積率等規劃設計條件進行開發建設的現象時有發生。省政府辦公廳近日轉發省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的有關通知,要求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出讓后,不得隨意變更其容積率。 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出讓后,除兩種情形外,一律不得變更容積率。這兩種情形是指因區域或城市重大基礎設施、公益性公共設施建設或文物保護需要,造成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規劃設計條件無法實施的,或因國家政策因素導致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規劃設計條件客觀上無法實施的。 房地產項目開發用地出讓后經批準變更容積率的,應以批準變更時日為土地評估基準日,按相同地段新容積率條件下的地價與原容積率條件下的地價的差額補繳土地出讓金和有關規費。對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不滿兩年(含兩年)的,新增加的建筑面積可以按原樓面地價補繳土地出讓金和有關規費。 另外,《通知》下發之前,房地產開發用地出讓后已經市、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調高容積率的,其新增加的建筑面積應按原樓面地價補繳土地出讓金和有關規費。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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