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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標準調整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8日 07:31 北京日報
本報訊 (記者 沈衍琪) 國家稅務總局昨日公布,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定的應稅所得率標準進行調整,其中娛樂業應稅所得率下調幅度較大,由原先的20%-40%調整至15%-30%。 按照《暫行辦法》規定,運輸業、飲食服務業、建筑業企業所得稅均有小幅下調。其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應稅所得率調整為4%至15%;交通運輸業為7%至15%;建筑業為8%至20%;飲食業為8%至25%。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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