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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頒四不條款 監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7日 21:51 中國新聞網
中國證監會發布通知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為。中新社發 博芽影像 攝 版權聲明:凡標注有“cnsphoto”字樣的圖片版權均屬中國新聞網,未經書面授權,不得轉載使用。 中新社北京九月十七日電(記者 賈靖峰)中國 通知明確,上市公司有關股價的敏感重大信息,不得有選擇性地、提前向特定對象單獨泄露。籌劃并購重組等重大事件過程中的相關人員,應及時主動向上市公司通報有關信息,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時、準確、完整地披露。 根據通知,對于正在籌劃中的可能影響公司股價的重大事項,內幕信息知情人在事項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在上市公司股價敏感重大信息披露前,任何內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在發生市場傳聞或在沒有公布任何股價敏感重大信息的情況下, 對于股價在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二十個交易日內累計漲跌幅超過兩成的,通知規定,上市公司應充分舉證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親屬等不存在內幕交易行為。在股票異常波動公告中披露不存在的重大資產重組、收購、發行股份等,應承諾至少三個月內不再籌劃同一事項。 證監會表示,頒布這系列新條款,旨在打擊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證監會及交易所將密切關注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情況,對涉嫌內幕交易或操縱的行為將依法立案查處,并對可疑賬戶采取限制交易、凍結、查封等措施。涉嫌犯罪的將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完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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