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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管理人”操作難題待解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3日 14:10 中國產經新聞
新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起草全面啟動 本報記者 欒璐報道 在有關管理人選任、管理人報酬,以及新舊破產法實施銜接等3個專項司法解釋出臺之后,涉及整個《企業破產法》的綜合性司法解釋制定工作已經啟動,并正在廣泛征求意見中。 8月27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破產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主辦的“《企業破產法》實施與問題高端論壇”上,來自人大等專業人士表示,新破產法在金融機構破產問題、破產管理人制度等方面,都面臨很多操作性問題。而正在進行中的司法解釋制定,無疑是解決上述種種制度缺陷的一個機會。 破產實施辦法未啟動 “針對整個《企業破產法》的司法解釋已經全面啟動。”最高人民法院《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起草工作組專家顧問、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破產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告訴《中國產經新聞》記者,其涉及內容很多,是一種新的制度,實踐當中產生的問題遠遠超過理論層面的問題,司法解釋的起草至關重要。 全國人大財經委法案室主任、《企業破產法》起草工作組組長朱少平認為,該法的創新之一在于對金融機構的調整。據介紹,該法一方面授權國務院制訂金融機構破產的實施辦法,另一方面賦予金融監管機關申請破產和實施暫停兩大特權。但截至目前,這個實施辦法的制定還沒有啟動。 最高人民法院《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起草工作組專家顧問、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破產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透露說,目前已經啟動的是涉及到金融機構破產的一些配套制度,如央行系統正在抓緊起草存款保險制度,證監會正在研究風險證券公司的處置問題,而中國保監會方面則還沒有啟動相關工作。 至于針對整個金融機構破產的實施辦法,王欣新說,“這是一個最實質性的問題。目前還沒有啟動,恐怕要在國務院法制辦的主持下才能解決”。 操作難題待解 破產管理人制度是新破產法的另一大創新,但是,破產法起草工作組專家成員、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說,新法實施已近3個月,很多地方關于破產管理人的名冊還沒有出來,使得作為啟動破產程序最關鍵的管理人制度不能進入到實施階段,客觀上使各地依照新破產法受理破產案件的速度受到影響,令人感到不容樂觀。 《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起草組成員、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劉敏介紹,按規定,只有進入法院系統編制的管理人名冊的機構和個人才能充任破產管理人。 由于我國各地發展狀況不一,很難由最高法院編制一個全國適用的名冊,所以目前采取的方式是授權由高院編制或者中院編制,具體編制也將分批進行。而在管理人制度的具體操作上,也有很多問題有待理順。 “作為管理人,我們在實踐當中碰到很多問題,有些在解決,如銀行賬戶的問題,有些還有待司法解釋的進一步明確!鄙頌椤镀髽I破產法》實施后的全國首例破產案件——北京丹耀房地產有限公司破產案件管理人組長、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尹正友對此不勝感慨。 他透露,僅僅是刻制管理人印章,前后就耗時兩個多星期,而至今他們的管理人賬戶尚未開設成功。銀行方面的理由是,尚未接到中國人民銀行條法司下達的文件,無法開展相關工作。尹正友表示,他們和銀行進行了交涉,并出示《企業破產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但銀行方面堅持需要接到央行的文件。 重整制度仍存在問題 重整制度也是新破產法借鑒國際經驗引入的新制度。 從企業的角度來看,對被申請破產企業的重整程序一旦啟動,包括抵押權人在內的債權人就不能行權,企業贏得了自我拯救的時間。而如果重整方案獲得通過,企業可以在不死亡的情況下,豁免巨額債務,從而擺脫困境獲得重生。 這種超級的商業價值和社會價值,是其他任何一部法律均無法給予企業的!吨袊a經新聞》記者了解到,新破產法實施以后,已經有很多企業向法院提出了企業重整申請,包括上市公司ST寶碩和ST滄化等。 但是,“由于重整制度是第一次引進我們中國大陸,”李曙光介紹,新破產法“因此在企業重整的制度設計方面上來講還存在著缺陷。” 首先是對重整制度的目標確定上,僅規定了再生型重整,沒有規定清算型重整。但從域外經驗來看,國際上比較成熟的破產重整制度有兩種重整程序,再生型重整如果不成功,就可以轉換為清算型重整。 其次在于提出重整申請的門檻設計。目前新破產法規定的門檻過于寬松,債務人和債權人都可以申請。在比較成熟的《破產法》當中,一般會要求債權人達到一定比例,才能提出重整申請。而且還會要求對重整申請舉行一個聽證會,以確定是否有必要啟動重整程序。但是我國的新破產法規定,法院要在接到申請15天之內就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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