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當前司法現狀”不該由律師一方埋單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3日 09:05 中國經濟時報
■王琳 廣州著名律師馬克東涉嫌詐騙一案日前在遼寧省營口市站前區人民法院開審。公訴方認為,馬克東利用當事人急于撈人的心態,鉆了當前司法現狀的空子進行了詐騙,辯方則為馬克東作了無罪辯護,其理由是“這百萬巨款是正當的律師費用”。《新快報》9月10日,11日 馬克東一案顯然讓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們普遍感到了“唇亡齒寒”,甚至是“兔死狐悲”。旁聽席上,不僅有全國律協、省、市律協的代表,也不乏千里迢迢趕到營口的廣州律師。“如果這個案子都能判有罪,任何一個刑辯律師都可能成為下一個馬克東。”旁聽席上一位律師的這番話大概代表了許多律師的心聲。 根據刑法的規定,詐騙數額達百萬元的,屬“特別巨大”,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又,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應由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管轄。馬克東案的控辯審三方曾就管轄權問題爭論不休,后來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遼寧營口市站前區法院審理此案。盡管辯護方仍然認為這一指定“沒有道理”,但也“不好再說什么了”。由營口市站前區人民法院開審,似乎就意味著,最高法院認為本案雖然涉案金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卻不至達到“可能判處無期徒刑”的地步,因此無須由中級法院來一審。此外,既然現在指定由基層法院一審,也就表明,被告上訴之后,此案在常態之下也會在營口市中級法院二審終審。這樣的管轄指定,對訴訟公正而言有利有弊,對被告人而言是福是禍,沒有最終的審判結果還難以斷定。 再看詐騙的事實。據公訴機關指控,趙文剛委托馬克東為宋鵬飛進行辯護時,被告人馬克東為騙取錢財,利用趙急于找司法機關疏通關系的心理,聲稱自己認識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鄭庭長、何庭長,可以幫忙找法院有關人員疏通關系,幫助宋鵬飛逃避刑事處罰。馬克東采取虛構事實和隱瞞事實真相等手段,分兩次騙取趙文剛人民幣100萬元,予以揮霍。 如果這一指控成立,我建議偵查機關一定要拿出“宜將剩勇追余寇”的斗志來,徹查每一位律師,看看他們在接案的過程中,有沒有跟當事人說過“我跟某法院的法官很熟”,或“某某檢察官是我哥們”等大話來。如果這些大話確實說“大了”,那么這些律師就涉嫌“詐騙”;如果律師口中的“很熟”、“擺平沒問題”是些大實話,那么這些律師就涉嫌“行賄”或其他更嚴重的犯罪。在這樣一種不是這個罪,就是那個罪的雙項選擇中,律師其實已經沒有選擇——要么放棄做律師另謀高就,要么時刻準備蹲監牢。 也許有人會說,律師還是有別的選擇的。比如他們可以跟當事人說,打官司又不是打關系,我跟這里的法官、檢察官都不熟,但我法律業務精通,也可以幫助你贏得訴訟。我懷疑這樣的律師基本上不會有當事人相中,他在與當事人的溝通上至少就不能稱“精通”。控方稱馬克東“鉆了當前司法現狀的空子”,這里的所謂“司法現狀”,無非是指“當事人對律師關系的迷信”,以及“律師的關系在很多時候確實值得迷信”。然而造成“當前司法現狀”的責任人又是誰呢?僅僅是律師嗎?當然不是。如果法官、檢察官都能秉公司法、不為“關系”所動,律師何須勞神去構建自己的“關系網”?如果當事人的耳聞目睹并無“打官司靠關系”的“刻板印象”,他又如何會偏愛“關系”而不偏愛“業務能力”?既然“當前司法現狀”的形成,法官、檢察官、律師和當事人乃至整個社會都有責任,“打官司就是打關系”的板子就不能僅僅落在律師一方的頭上。馬克東基于“當前司法現狀”對當事人說了“與公檢法關系好”,“可以擺平”,也應認定為攬案子過程中的說詞,即便這些大話是“明顯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并不能證明馬就有“詐騙”的故意——他與當事人之間的委托代理合同是真實的,他為當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務也是真實的。退一步說,如果當事人認為馬克東的一些大話對其在協商律師費時產生了誤導,那也屬于民事糾紛,可以經由當事人雙方再次協商來解決,協商不行也應付諸民事程序,而無須勞動偵查、公訴乃至刑事審判的“大駕”。 當偵控方在“律師偽證罪”之外,又發現了“詐騙罪”這一把“尚方寶劍”時,原本不平衡的“控辯天平”就更加向控方傾斜了。訴訟常常被看作是一種稱量的活動,當控方憑借其國家權力而握有隨時可令辯方入獄蹲監之“方便”時,訴訟這架天平事實上已很難再保證稱量的準確無誤。 但愿正在修訂之中的《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能夠正視這樣的“司法現狀”,并從制度上努力校正之。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