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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統計調查證從事經營活動最高罰款3萬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5日 17:27 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9月5日電 為保障政府統計調查工作順利進行,規(guī)范統計調查證的頒發(fā)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國家統計局制定了《統計調查證管理辦法》,偽造、變造或者冒用統計調查證從事經營活動的,可處以違法所得一倍至三倍但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 據新華社報道,《辦法》將自2007年12月1日起實施,《辦法》還規(guī)定,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從事非經營活動的,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辦法》強調,持證人員對在政府統計調查中知悉的統計調查資料負有保密義務。持證人員出現將統計調查證轉借他人使用、利用統計調查證從事與政府統計調查無關的活動、泄露調查對象統計調查資料等任一行為的,收繳統計調查證并視情節(jié)嚴重程度,給予相應處分。(周英峰)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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