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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公司告國家商標局娃哈哈達能再起爭議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5日 00:08 南方都市報
娃哈哈又有糾紛了,日前記者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達能與娃哈哈39家合資公司之一的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因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不同意其與杭州娃哈哈集團間的“娃哈哈商標”轉(zhuǎn)讓,將商標局訴至法院。法院已受理了此案。但是合資公司的第二股東娃哈哈集團日前發(fā)表聲明,以合資公司名義否認起訴商標局一事,并表示正向北京一中院查詢是誰在“冒用”合資公司名義起訴,而且還要求撤回訴訟。 起訴書中提到娃哈哈集團于1996年4月和1997年9月,先后向商標局提交《關于請求轉(zhuǎn)讓娃哈哈商標的報告》和《關于轉(zhuǎn)讓娃哈哈注冊商標的報告》,要求將其名下的200多件注冊商標轉(zhuǎn)讓給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但商標局在復函中均“未同意轉(zhuǎn)讓”。起訴書中認為,商標局做出決定后未對其作出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違背了《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做出決定的方式亦不符合《企業(yè)商標管理若干規(guī)定》第八條規(guī)定的程序,商標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程序違法。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請求法院撤銷商標局的被訴行政行為。 而在日前娃哈哈新聞發(fā)言人單啟寧接受本報采訪后表示,合資公司的決定應該通過董事會,但外方在采取行動前沒有召開董事會,而總經(jīng)理還是中方的代表,圖章也保留在中方,不明白為何會在北京出現(xiàn)合資公司狀告商標局的事情。對娃哈哈集團的指責,達能內(nèi)部人士皆不做出回應。 中國法學會經(jīng)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副秘書長時建中對此表示,從目前媒體報道看,如果要想勝訴應該有幾個必要的條件,一是是否屬適格(適當資格)原告;另一方面還要看起訴方是不是適格原告。第二,就是時效性。第三就是審查,要看國家商標總局的“未同意轉(zhuǎn)讓”是什么樣的一種方式發(fā)出,是否具有行政行為。如果是的話,還要對行政行為進行審查。 本報駐京記者戴志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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