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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法治“饑食”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0日 15:20 中國產經新聞
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主線,《循環經濟法》草案首次審議。 本報記者 欒璐報道 8月26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再次讓社會各界聚焦中國日益突出的經濟和資源之間的矛盾問題。 當日,《循環經濟法》草案首次提交審議。在本屆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中,循環經濟法立法在2005年12月才被補充列入本屆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計劃。草案的起草由全國人大環資委牽頭,全國人大法律委、財經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發改委和國家環保總局參與。 全國人大環資委法案室主任孫佑海表示,制定循環經濟法不是“趕時髦”,不是“應景之作”,而是“現實所迫”。有關專家分析,新法的強硬措施有利于遏制地方投資的“饑不擇食”。 突出“減量化”優先原則 此次提交審議的《循環經濟法》草案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主線,共七章六十一條,分別為總則、基本管理制度、關于減量化的規定、關于再利用和資源化的規定,以及激勵措施、法律責任和附則。 全國人大環資委副主任委員馮之浚表示,中國80年代以來經濟快速增長,但也付出了很大的資源和環境代價。據他介紹,我國循環經濟立法并未采取西方發達國家側重廢物再生利用的思路,而是貫徹了“減量化”優先的原則。 在“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原則中,發達國家的循環經濟立法往往強調“資源化”,即側重于廢物利用和垃圾處理。而我國正處在工業化加速發展階段,能耗物耗較高,資源浪費較嚴重,前端減量化的潛力很大,因此要特別注意“減量化”,即資源的高效利用和節約使用。 清華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系教授張天柱介紹,我國的立法對“減量化”的內涵進行了修正,將國際上的“廢物減量”的概念修改為“物質減量”:一是輸入經濟系統的資源減量,這包括一般資源能源,特別是不可再生資源以及有毒有害物質使用量的減少,還包括資源的綜合開發,可再生資源的使用替代等;二是經濟系統輸出端的廢物減量,包括各種廢物的產生量,特別是直接損害環境安全健康的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質產生量。 此外,草案還對產品過度包裝進行了限制,并規定,將對電、氣、自來水等資源性產品根據需要實行累進加價收費制度。 地方投資準入門檻提高 《中國產經新聞》記者了解到,《循環經濟法》在制定中被定位為“硬法”,即突出其可操作性,為循環經濟活動設定行為準則、行為規范和“硬性”條款,以制裁不積極發展循環經濟的單位和個人。 對此,農業部科技研究院院長朱明表示,這有很強的預示意義。他指出,以往對循環經濟一直是政策上的引導,企業可以做也可以不做,如今從政策上升到法律層面,明確了企業在節能減排、廢物回收等方面的責任。而從以往的只獎不罰到如今的獎罰分明,也體現了政府推廣循環經濟、改善經濟增長方式的決心。 但循環經濟法的“硬”規定也引起一些地方政府擔心,他們會擔心影響到當地很多重工業的發展,進而影響到地方經濟的發展。 朱明表示,循環經濟法的實施將必然提高地方投資項目的準入門檻,但這有利于增長方式的轉變。他指出,“地方政府對投資越是饑不擇食,越會出現高能耗、高排放企業的扎推。相反,優質企業的進入能夠促進地方經濟的集約化發展,尤其是循環經濟的發展,對于當地政府通過中央的環評也有好處。” 而關于法律的實施,很多專家希望加強細則規定和執法監督力度,破除地方保護主義。有專家亦提醒,要防止一些地方炒作概念,借口循環經濟搞重復建設。同時,要在具體法律實施細則的制訂上,不會超過大多數企業的承受力度。 馮之浚介紹,為增強該法的可操作性,目前國務院及有關部門正在組織制定或修訂有關配套法規和標準,包括: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及其考核規定、包裝物回收利用管理辦法、關于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價格機制的意見以及涉及節水、節地、節材、礦產資源綜合利用、廢物回收與再利用、清潔生產等領域的有關標準。 除了這26項配套法規、規章和規劃,以及64項已經制定正在實施的相關法規、規章和規劃外,還有300多項相關標準列入今明兩年的編制計劃。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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