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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的取消不能看地方臉色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0日 08:56 中國經濟時報
■王琳 廣東肇慶律師郭生平日前向省政府遞交“萬言書”,呼吁盡快取消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此前,廣東省人大代表梁光澤、廣州市人大代表謝漢才也提出停止征收這項收費,引起政府高度重視。有報道稱,廣東省政府正派團赴廣州、東莞、肇慶、河源四地專題進行調研。(《新快報》8月28日) 事實上,全國已有多個省份終結了這項收費,北京、天津等市也在今年先后宣布取消。 個體工商戶管理費之所以應取消,是因為它早已失去了法律依據,而成了一項“違法收費”。7年前通過的《立法法》在第9條里明確了“法律保留”原則,將“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規定為立法機關保留的對象。也就是說,除非得到立法機關的授權,否則行政機關不應自行設定任何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項目——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正是對公民合法財產的無償征收,而這項收費又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國務院雖曾于1987頒行了《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將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的收費標準及管理辦法授權給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財政部共同制定。但作為行政法規的《條例》并無設定一項行政收費的權力,更無授權行政部門設定行政收費的權力。這種行政體系內的自我授權,從《立法法》施行之后,就應失去法律效力。更何況,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財政部共同制定的《關于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暫行規定》,也在1998年12月3日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明令廢止。連部門規章上的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收費標準也已經不復存在了。 個體工商戶管理費不僅是一項不合法的行政收費,而且還是一項不合理的收費。依有關法規規定,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的收取主要用于個體勞動者協會的經費。如我們所知,個體勞動者是否加入某個協會,應采取自愿的方式,豈能通過行政收費強迫加入?協會是社會團體,而非工商部門的下屬機構,協會的會費也應由協會自行收取,而絕不能由工商部門來代勞。長期以來,我們的政府是個“全能政府”,管理的觸角無所不在,社會也被遮蔽在行政所代表的國家之下,社會自治權事實上被行政權所壟斷。近三十年改革開放的成果之一,就是要將重新恢復被扼殺了的社會活力,要讓“全能政府”逐漸轉型為一個“有限政府”。作為行政部門的工商局理應退出個體勞動者協會的管理,更不能超越職權去為一個社會團體強行收取“會費”。 當然,我們也不能忘了“名”與“實”之間的差別。所謂的“個體勞動者協會會費”不過只是一個高掛著的“羊頭”,工商部門“以費養人的工具”才是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的實質。正如有的個體工商戶所言,說是會費,但會員卻沒有享受協會任何的服務。至于這筆巨額會費的實際用途,會員更是無從知悉。既不提供服務,又要強行收費,這“無本萬利”的生意真是天底下最好的一宗買賣。據統計,廣東現有253萬戶,即便按每戶年繳費1000元計,廣東年征收個體工商管理費也超過25億元。這筆巨額收費究竟花在了什么地方, 個體工商戶管理費還是一項歧視收費,它針對的是“個體工商戶”這個特定的對象。作為市場經濟中重要的市場主體,個體工商戶也應與國有公司、三資企業以及私營企業平等競爭,他們同樣向國家納稅,但卻只有個體工商戶在稅外被強行收取管理費,這種貌似“合法”的收費成了行政權在市場中欺凌弱小的典型。 既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既不合法,又不合理,就理應立即取消——我指的是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取消,而不能任由各地方政府自行決定是保留還是取消。作為監督法律實施主體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實有必要對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給個明確的說法,如果《立法法》的施行還要看各地行政部門的臉色,還談何“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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