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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進信達與英特爾握手言和 IT業知識產權第一案塵埃落定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4日 02:37 中國質量新聞網
記者從北京市一中法院獲悉,北京東進信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進信達)訴英特爾公司(以下簡稱英特爾)技術合同糾紛案,雙方當事人于近日達成庭外和解。至此,這起備受媒體關注被稱IT業知識產權第一案的糾紛終于塵埃落定。 2005年4月,原告東進信達將英特爾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訴稱其是一家專業提供CTI(計算機與電話系統集成技術)系統平臺的系統集成商,電話語音處理板(語音卡)是CTI系統中的核心基礎硬件。語音卡的制造商在銷售語音卡時,會同時向用戶提供一個軟件開發工具包,以便用戶二次開發。被告英特爾生產銷售的Dialogic語音卡,在其同時向用戶提供的開發工具包中,附有以格式條款形式提供的《英特爾軟件許可協議》。該《協議》規定,購買該軟件產品并因此而受《協議》約束的用戶,只能將該軟件產品與英特爾的相關硬件產品結合起來使用,而不能將其與用戶從第三方購買的硬件產品結合使用。該約定限制了原告從除被告以外的其他渠道購進并使用相關硬件產品,以及獲得并使用競爭性技術,違反了中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構成非法壟斷技術和妨礙技術進步。請求法院確認《英特爾軟件許可協議》中關于軟件許可使用條款的限制性格式條款以及免除英特爾法定產品質量的格式條款無效。 作為全球最大的半導體芯片制造商,對于東進信達的訴求英特爾答辯認為,英特爾語音卡是一個由軟、硬件組成的完整的產品,其是經特別設計而作為一個整體工作的,這符合行業慣例。東進信達將軟、硬件定性為兩個獨立的產品的行為嚴重誤解了英特爾語音卡的性質,離開英特爾的軟件,英特爾語音卡產品無法運行。英特爾從未限制東進信達或其他消費者從其他廠家取得與英特爾語音卡類似或競爭的語音卡。使用限制條款只是要求東進信達在使用驅動程序及軟件開發工具包時,與英特爾產品相結合,因為該驅動程序與軟件開發工具包是被開發出來與英特爾的產品共同運行的。英特爾符合行業慣例的行為不構成非法壟斷技術或妨礙技術進步。 2006年7月28日,北京市一中院曾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兩家公司代理律師進行了激烈辯論,各執己見。 東進信達代理人列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的技術進口合同中不得含有“限制受讓人從其他來源獲得與讓與人提供的技術類似的技術或與其競爭的技術”,以及“不合理地限制受讓人購買原材料、零部件、產品或者設備的渠道或者來源”等限制性條款。還列舉了《合同法》之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以及“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的技術合同,均為無效。 英特爾的代理人則認為東進信達提起這起案件的訴訟,是為了對抗英特爾訴深圳東進著作權侵權案而特意制造的一個莫須有的案件。在向法庭提供的6份證據中,英特爾代理人引用了多家硬件銷售商的產品說明,試圖證明其提供的格式條款具有普遍性,是行業內通用的作法。東進信達還向法庭提交了他們在公證人員公證下購買的兩個由英特爾代理商出售的語音卡,法官當庭將包裝打開,讓英特爾的代理人質證。英特爾的代理人也攜帶了一個語音卡,向法庭出示。英特爾公司的一名技術人員曾出庭作證,就一些技術問題回答法庭的提問。庭審當天,有20多家媒體記者到庭旁聽并進行采訪。 在此案審理過程中,考慮到原、被告雙方有合作的良好基礎和廣泛空間,以及英特爾的行業龍頭地位,法官們多次與雙方當事人溝通,希望找到更好的解決糾紛的途徑。經過不斷努力,雙方終于達成和解,握手言和。雙方在聯合聲明中稱“雙方同意在尊重知識產權的前提下,在新的領域促成合作,真正實現開放的環境下自主創新,共同促進企業和行業持續發展”。 曾祥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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