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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對天山股份副總經理陳建良內幕交易案作出行政處罰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3日 18:20 證監會網站
經中國證監會調查發現, 2004年6月24日,新疆屯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非金屬材料總公司簽署了《股份轉讓協議書》,將其所持天山股份部分股權轉讓給中國非金屬材料總公司, 6月29日,上述三家公司發布公告披露上述股權轉讓事項。在該股權轉讓協議簽訂之前的2004年6月10日至15日期間,相關中介機構人員進駐天山股份,對其進行全面調查,為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做準備。最遲至2004年6月15日,天山股份向下屬公司,包括陳建良及其所任職的江蘇事業部,通報上述股權轉讓談判將進入實質性階段的情況,陳建良本人在此期間也曾向天山股份詢問股權轉讓進展情況。該股權轉讓及其重要進展在依法披露前屬于原《證券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七)項,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的內幕信息。陳建良知悉上述內幕信息。陳建良利用其控制的資金賬戶及下掛的證券賬戶,自2004年6月21日起交易天山股份股票,至2004年6月29日上述信息公告前,合計買入164.6757萬股,賣出19.5193萬股。天山股份時任副總經理陳建良作為原《證券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在上述天山股份股權轉讓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賣出天山股份股票,違反了原《證券法》第七十條 “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不得買入或者賣出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規定,構成了原《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的“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行為,依法應予以相應的處罰。同時,依據《證券市場禁入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三)項和第五條的規定,認定其為市場禁入者,自我會宣布決定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上市公司和從事證券業務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中國證監會重申,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作為證券交易信息的知情人,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中國證監會強調,內幕交易是嚴重的證券違法行為,對證券市場危害甚大。為快速查處內幕交易行為,證監會已建立多層次聯動快速反應查處機制。證監會對內幕交易行為將繼續嚴厲打擊,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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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專題:部委專題--中國證監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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