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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泉林業系統企業改制引爭議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3日 11:03 中國產經新聞
企業資產竟然租賃70年 本報記者 單一良報道 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但在浙江龍泉的林業系統企業改制中卻出現了企業違規租賃70年的事情,這樣的改制在當地引起了爭議。 《中國產經新聞》記者在當地采訪時看到一份《錦旗林產公司宿舍樓房地產租賃協議》,這份協議是2003年12月10日由龍泉市林業局(甲方)與龍泉市錦旗鎮鎮中村張某(乙方)簽訂的。協議中規定,林業局宿舍樓樓房坐落在錦溪下錦,四至按龍錦國用(93)字第17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為準。甲方同意將宿舍樓房地產租賃給乙方使用,租期70年,即2004年1月至2073年12月,70年后繼續由乙方無償使用……另外,協議第四條指出,如遇政府征用拆遷賠償歸乙方所有。 “這份協議存在許多問題。”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孫洪江律師告訴《中國產經新聞》記者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明確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另外,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是租賃協議,那么如遇政府拆遷賠償款怎么可能給承租人呢? 那么,龍泉市為什么會簽訂這樣一份協議呢?“按照法律是不符合的。”對于記者的疑問,龍泉市林業局許副局長、林政科陳科長向記者道出了真相——“說白了,其實就是買給了乙方張某”。他們告訴記者,由于當時他們林業系統企業經營不下去,許多企業面臨著破產倒閉,而政府又拿不出錢給企業改制,只能把這些企業資產盤活。由于這些企業的土地許多都是當時沒花錢征用當地村莊的,考慮到這些資產有的手續不全,如果變賣的話,還要給所在地的這些村莊補貼。另外要出讓,手續辦起來很麻煩,變現也很很難,所以采取了這種不得已而為之的辦法。 “但是產權還是林業部門的。”許副局長強調說,他們的改制是經過龍泉市政府和龍泉市國資部門批準同意的。 記者在2003年8月28日龍泉市人民政府[2003]7號的一份會議紀要“關于森工企業改制問題”中看到,要做好原有資產的估算工作,特別是要清帳檢查前幾年外投的資金,盡快予以處置,回收資金。另外,龍泉市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2003年9月30日龍國資辦[2003]2號“關于市林業局要求出售森工企業鄉下資產的批復”明確指出:出售房地產時,必須按規范程序變現,體現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公開競價拍賣,并將拍賣結果報我辦備案。 然而,奇怪的是,龍泉市林業局對包括部分資產和數千畝林地不進行任何評估就進行出讓,在處置這些資產時,也沒有進行任何的拍賣。據了解,錦旗等8家企業的資產(包括林地)數千萬資產都沒有進行任何形式的拍賣就協議出讓了。 對于龍泉市林業局違規出租資產存在的問題,龍泉市審計局龍審意(2006)2號“龍泉市審計局關于市林業局2003年7月至2005年6月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意見”(以下簡稱《審計意見》)中也指出,林業局與錦旗鎮中村張某簽訂的《錦旗林產公司宿舍樓地產租賃協議》、與朱某等簽訂的《福加龍廠房地產租賃協議》,下屬企業安仁林產工業公司與云和縣木材公司簽訂的《鼓山林場租賃承包經營協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這嚴重違反了國有企業改制的法律法規。”中國社會科學院一位教授指出,資產不進行評估和不進行公開拍賣,可能會造成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和腐敗行為的發生,并違背了企業改制中的公正、公平原則。 同時,在采訪中記者還發現,龍泉市林業局在財務管理上也非常混亂。《審計意見》指出,林業局在內部控制制度不夠健全,下屬部分單位會計核算不夠規范。比如,企事業單位改制資產轉讓的相關合同協議不全,部分資產轉讓存在著收入無合同,對轉讓的資產情況、轉讓價的確定、轉讓收入是否全額到位等情況無從審計;票據使用不合規范、違規轉移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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