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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設立代表處要符合四項規定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1日 08:53 天津日報
據新華社北京5月20日電 (記者江國成)為規范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的設立及其業務活動,中國證監會20日發布《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并宣布這部管理辦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的原則,依法對代表處進行審批和監管。 根據上述管理辦法,申請設立代表處的境外證券交易所(簡稱申請人)應具備的條件包括: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具有完善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金融監管當局與中國證監會簽訂了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并保持著良好的合作關系;申請人由其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批準設立或認可;申請人設立二十年以上,運作穩健規范,財務狀況良好。 上述管理辦法規定,境外證券交易所未經批準,擅自設立代表處或以代表處名義或其他形式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的,中國證監會依法予以取締。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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