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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公布修訂后的《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6日 14:54 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5月16日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97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并同時公布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辦法》明確,合伙企業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后應當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并符合國家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只能有一個,并且應當在其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管轄區域內。 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合伙企業營業執照。除前款規定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合伙企業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辦法》規定,分支機構的登記事項包括:分支機構的名稱、經營場所、經營范圍,分支機構負責人的姓名及住所。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合伙企業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機構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經營期限。分支機構的經營期限不得超過合伙企業的合伙期限。 《辦法》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營業執照。合伙企業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營業執照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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