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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與獨立是事故調查協調機制關鍵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4日 02:41 中華工商時報
在事故調查與處理上,先保障參與調查與處理的權力機構的獨立性,確保其本身具備足夠的公正性與公平性。惟有如此,在這樣的機構之間形成的協調機制,才能獲得充足的制度前提與制度激勵。 在5月10日通報5起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結果時,安監總局局長李毅中介紹說,中紀委、監察部將牽頭,建立和公安、司法機關關于事故調查處理的協調機制,移交司法機關以后如何判決、怎么判決,各方將經常定期交換意見,最后的判決結果還向社會公布。這個機制正在商量制定。 事實上,安監與司法“聯姻”的價值效用,當前已經越來越得到重視。比如,在國外,有許多國家在事故調查過程中,都有專門的司法調查階段;去年我國監察部、最高檢和國家安監局也曾聯合下發通知,對檢察部門介入到事故調查做出了明確的要求。 現在,中國將建安監和公安司法機關事故調查協調機制,這無疑喻示著安監與司法之間的合作將推向更為縱深的領域。正如監察部副部長陳昌智所說,對安全生產事故的依法調查和處理,司法機關、公安機關參與其中是非常必要的,這是一項保證性的措施。顯然,這個正在醞釀中協調機制最終能否在事故調查與處理中發揮出最大的效用,關鍵則取決于這一制度能否獲得足夠的前提保障,能否具備足夠的激勵價值。 每一項制度建設都離不開相應的前提。最基本的就是制度和現實之間不能出現割裂現象。具體到安監與司法協調機制上,一個最基本前提就是,必須保證安監部門在事故調查中的公正性。換言之,如果安監部門本身出現“失守現象”,那么,再推進到安監與司法合作這一步上,恐怕換來的只會是更大的災難。當然,對司法部門來說,也必須具備公正的前提,否則就無法實現其制度保障功能。 也就是說,在事故調查與處理問題上,當務之急,首先得解決好安監本身的問題。事實上,一直以來,有關安監部門“失察失守”現象,媒體曾做過多次報道。比如,安監總局一位官員分析山西“5·18礦難”時就說,當地安監部門至少有失職的行為;廣東興寧、大興煤礦兩次特大礦難,廣東省安監局一副局長,梅州市安監局局長、副局長,興寧市安監局局長更是為此被司法追究。 此外,誰也不清楚,在安監部門中,到底有多少“頂得住站不住的”或是“站得住頂不住”的官員。事實上,當前,“安監自肥”已經成為一個不容輕忽的現象。去年底媒體曾報道,忻州煤礦安監局僅有10名工作人員,卻有9輛公車,四五十間帶衛生間的超大面積的辦公室,有36套超大面積住房。顯然,依靠權力尋租,把公權力當做交易品,這樣的安監腐敗如果得不到有效遏制,安監與司法的協調也就失去了最基本的制度前提。 更重要的是,對于一個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而言,其效率生成的最基本保障,就是這個制度必須具備足夠的激勵性。制度是作為激勵而存在的,一項制度要形成有效激勵,必須充分考慮“利”與“害”之所在,而不能顧此失彼。一方面,對于安監與司法之間的合作,不論是對于安監部門,還是司法部門,只要有一方不能獲得足夠的公正性保障,都會導致雙方協調缺乏動力;另一方面,如果安監部門或司法部門本身就存在不公,這樣背景下的雙方協調機制,只會形成相互抵觸、彼此顧忌的局面,最終反而會造成適得其反的效果。 正因如此,我以為,要想讓安監與司法機關的事故調查協調機制發生積極的效用,問題的關鍵則在于先求得安監與司法的各自獨立性保障。質言之,在事故調查與處理上,先保障參與調查與處理的權力機構的獨立性,確保其本身具備足夠的公正性與公平性。惟有如此,在這樣的機構之間形成的協調機制,才能獲得充足的制度前提與制度激勵。 (14G4) 記者: ■單士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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