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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提供假證 責任人受處罰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2日 06:24 中國質量新聞網
本報訊(曾祥素)為求勝訴,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二審中,某房產公司辦公室主任張某竟偽造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公文及印章作為證據。此行為被承辦法官及時發現,并對其作出兩案各1000元罰款的處罰。 該房產公司于2002年、2003年先后與林某等兩人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并依約交付房屋。后因林某等人未依約支付銀行貸款,房產公司為其償還了部分貸款。鑒于林某等長期拖欠貸款,且該商品房項目的開工證、預售證尚未辦理,房產公司將林某等兩人分別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林某等退還房屋,并支付使用費。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房產公司雖未取得開工證及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但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對土地及地上物有處分權。且林某等在此居住多年,有繼續履行合同的愿望和基礎,為維護商品房交易秩序的穩定和保護交易現狀,雙方買賣合同應繼續履行。據此,駁回了房產公司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房產公司不服,對兩案分別提起上訴。 二審期間,房產公司為進一步證明涉訴項目尚未取得開工許可證,提交了一份蓋有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印章的房產公司項目未取得開工證的說明。審核中,承辦法官發現該證明在行文樣式及專業術語使用上均存在錯誤。因該份證據影響案件最終判決,為確認其真實性,承辦人親赴北京市建委進行核查。北京市建委明確答復從未出具過該份證明,且房產公司提供的證明上所蓋公章亦與該委印章不符。經再次質詢當事人,房產公司承認提供的北京市建委證明系由公司辦公室主任張某偽造,印章也是由張私刻,目的是為了使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 承辦法官當即對房產公司委托代理人及張某進行了訓誡,并對張某作出罰款處罰。(《中國質量報》) 曾祥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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