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答疑解惑 出謀劃策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8日 07:57 中國質量新聞網
特殊情況下手機如何折舊 2006年12月,北京市12365接到消費者關于手機“三包”規定的咨詢。 金小姐2006年5月1日花2280元購買了一部手機。使用不久出現質量問題,經兩次修理不成,維修部于當年11月中旬給其更換了一部新機,并給出新的“三包”憑證,憑證里寫明更換新機的具體日期。結果,新機在11月底又出現質量問題。由于當時距離換機時間不到15天,維修部同意再給換機。而此次,金小姐不想換機,要求退貨。 維修部答應金小姐退貨要求。但在計算折舊費時,卻按她購機之日起計算。折舊費按每日千分之五計算,除去待修時間也有半年之久,如此計算2280元的手機所退無幾。金小姐對此種算法不認可。她認為,依據“三包”規定,于11月中旬更換手機,并且重新起算“三包”期,折舊費應從換機之日起算,只同意承擔十幾天的折舊費。 在12365工作人員對此投訴進行調解時,廠家亦連聲叫苦。他們算了一筆賬:金小姐從5月1日購買手機到11月底提出退手機有半年之久,此間,手機一直在金小姐手中,雖說維修兩次,但手機基本具備使用功能。手機是一種更新換代很快的電子產品,半年時間,此款手機價格已經和購買時大相徑庭。如果要求廠家按照當初購買時的價格減去十幾天的折舊費,退還給金小姐的貨款,用來購買同型號新機還有幾百元富余。按照金小姐的要求處理,對廠家也不公平。 北京市12365負責人認為,根據手機“三包”規定,如果沒有中間兩次維修無效更換新機的環節,廠方堅持按日收取千分之五的折舊費是有根據的。但新更換的手機按新機對待,“三包”中也有明確規定,因此,消費者的要求也不無道理。看來,手機“三包”規定有需要完善和加以說明的地方。否則,就會出現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的情況,這時,通過調解也很難化解雙方矛盾。 抽查結果能否作為退貨依據 2007年2月,北京市質監局向媒體公布了對北京生產的櫥柜類產品的抽查結果。消費者石女士在報紙上看到相關報道后,由于自己購買的櫥柜的品牌在不合格名單之列,于是,石女士致電北京市12365,要求幫助聯系退貨。 對于石女士的要求,中心工作人員詳細了解了櫥柜產品的相關情況,結果發現,石女士反應的產品問題與公布的檢測不合格項目沒有直接因果關系。如石女士反映櫥柜設計不合理,造成使用不方便,安裝時額外收取費用,售后服務態度不好等。而抽查不合格項目是人造板材(國產)甲醛含量超標。為此,工作人員給她做了耐心解釋。 產品抽查中,被抽查產品出現不合格項,并不意味著該生產廠的產品全部不合格。產品抽查結果只表明所抽查批次產品的質量狀況。由于石女士購買的櫥柜價格較高,使用的進口板材與被抽查產品的生產時間及型號不同,所以不能根據公布的監督抽查結果判定此套產品質量不合格。 盡管如此,12365工作人員還是對雙方進行了調解。廠方的態度是:關于櫥柜設計存在使用不方便問題,設計人員表示設計方案是經過消費者簽字認可的;關于安裝時多收費的問題,廠方一定認真調查,如有多收費現象,多收部分雙倍返還消費者。而用戶的態度是堅持退貨。最后,廠方與用戶同意對使用中的櫥柜進行仲裁檢驗,最后,依檢測結論履行“三包”規定。 據北京市12365負責人介紹,北京市質監局對監督抽查中出現不合格產品的企業采取相應措施,幫助企業查找原因加強整改。但是,家具類產品與家電類產品有所不同,家電類產品在監督抽查中容易發現產品設計問題和共性問題,能反映出同種類同批次產品的質量狀況。而家具類產品與原材料和單體家具設計制作關聯較大,抽查的樣品不合格,很難界定已銷售的產品和待銷售的產品有共性不合格的問題。(《中國質量報》) □ 本報記者 曾祥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