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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明年實施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6日 06:33 中國青年報
本報北京4月25日電(實習生郝廣杰記者劉世昕)“今后,環保部門必須在15個工作日內對公眾獲取該部門環境信息的申請作出答復。”今天,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透露說,從2008年5月1日起執行的《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將會強制環保部門和以及污染企業向全社會公開重要環境信息。 潘岳說,我國現有的環境法規中雖有“信息公開”的原則,但對誰公開,不公開怎么辦等等,一直缺乏可操作性規定,給公眾參與環境保護造成了巨大障礙,而這部《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對公眾環境知曉權進行了細化。 這部部門規章明確了信息公開的主體和范圍,要求各級環保部門必須要公開環保法律法規、政策、標準、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等17類政府環境信息;強制超標、超總量排污的企業要公開四大類環境信息,并不得以保守商業秘密為由拒絕公開,同時鼓勵一般污染企業自愿公開環境信息。 就環境信息應該以什么樣的形式公開?潘岳解釋說,《辦法》要求環保部門必須在環境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便民的方式公開政府環境信息,在15個工作日內對公眾獲取信息申請作出答復。 屬于強制性公開環境信息的企業,應當在環保部門公布企業名單后30日內,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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