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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檢機構管理過渡情況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0日 07:43 中國質量新聞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對安檢機構實行資格管理。2005年1月21日,公安部、國家質檢總局及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了《關于加強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質檢監聯[2005]39號),將安檢機構資格及監督管理工作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向質監部門移交。同時,為做好移交工作,國家質檢總局又與國家認監委聯合發布了《關于做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管理接收工作的通知》(國質檢監聯[2005]77號),提出了在過渡期間,國家質檢總局將研究制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管理規定》即現在的國家質檢總局令第87號,并列入2005年國家質檢總局的立法計劃。 2005年8月,在各省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質量技監部門的共同努力下,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完成了安檢機構監管職能的移交工作,全國質量技監部門共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收了1860家安檢機構。為保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連續性,國家質檢總局批準這1860家安檢機構繼續承擔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任務,并責成省級質量技監部門頒發了臨時資格證書。 2006年國家質檢總局做了大量的安檢機構資格許可管理工作,制定發布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第87號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辦理程序》、《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常規檢驗資格許可技術條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常規檢驗資格許可審查員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法規和技術文件。《中國質量報》 佚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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