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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亮劍”獨董制度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7日 23:12 北京商報
今年7月之前,各家保險公司至少要聘請兩位獨立董事,總資產達到50億元的保險公司其獨董數量在年底前要達到董事會成員的1/3以上。這是保監會最新發布的《保險公司獨立董事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規定的。目前,國內僅有十幾家保險公司聘請了40多位獨董,離保監會的要求還相差甚遠。 昨日,保監會出臺的《辦法》對保險公司的獨立董事設置、任免、權力和義務都做了詳盡的規定。 與上市公司獨董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不同的是,保險公司獨董主要保護被保險人和中小股東的利益。值得注意的是,對于“有損保險公司、被保險人或中小股東利益的情況”,獨立董事可向中國保監會報告。《辦法》規定,“董事會決議事項可能損害保險公司、被保險人或者中小股東利益,董事會不接受獨立董事意見的,半數以上且不少于兩名獨立董事可以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股東大會不接受獨立董事意見的,獨立董事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倍诰吐毲昂兔饴毢,獨立董事都需要在保監會指定的媒體上發表聲明或公布結果。 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掇k法》規定,獨立董事認為據以做出決策的資料不充分時,可以要求公司補充。兩名以上的獨立董事認為補充資料仍不充分時,可聯名要求延期審議相關議題或者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應當采納。 《辦法》對保險公司獨立董事的數目規定為,2007年6月30前,各公司應當使董事會成員中至少有兩名獨立董事。2006年年底總資產超過50億元的保險公司,應當在2007年12月30日前,使獨立董事占董事會成員的比例達到1/3以上。其他公司應當在總資產超過50億元后1年內,使獨立董事占董事會成員的比例達到1/3以上。并規定,保險公司的獨董不得在其他經營同類主營業務的保險公司任職,且不得同時在4家以上的企業擔任獨董。 一位業內人士說:“設置上的嚴格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進獨立董事的監督職能,但真正要達到這些細化要求,獨立董事并不是那么好找的! 張培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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