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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為“國貨”下個定義政府采購亟需確定本國貨物標準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7日 03:03 中國質量新聞網
開欄的話 今天,當質量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話題的時候,一個清晰的邏輯便是:質量已經承載了人們厚重的期待與關注。 今天,當我們開設《質量透視》這個欄目的時候,我們所要傳達的新聞理念便是:從經濟社會發展的廣闊視野,探尋產品質量背后的現象,以及由此折射出的新趨勢、新問題,并且力求探尋隱在產品質量背后的深層次答案。 我們希望有好的新聞作品呈獻給讀者,也希望得到讀者的關注。 近來,頻頻有媒體報道政府采購排斥“國貨”的新聞。江西高速公路設備采購拒絕“國貨”事件,合肥市國土資源局公開招標“洋”品牌空調事件,以及更早的北京政府采購“微軟”產品案,河北省政府采購“思科”產品案……在這些事件中,大家幾乎眾口一詞、異口同聲地呼吁,要采購“國貨”,保護民族工業。但記者調查卻發現,由于“國貨”認定標準的缺失,政府采購優先購買“國貨”的規定很難在實際操作中落實到位。 不知何為“國貨” 此前有媒體報道:一中央部委采購人欲購買一批國產電腦,國外某知名品牌供應商認為:“我們在中國注冊,在中國研發,并向中國政府納稅,我們的產品也屬于‘國貨’。”無獨有偶,某中學招標150臺學生用計算機,招標機構提出要優先購買國貨,經與采購人商定,共推薦聯想、同方、方正、長城、TCL五個參考品牌。標書出售后,經銷HP、DELL品牌計算機的供應商提出質疑,他們認為HP、DELL品牌計算機就是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理應為“國貨”,為什么被排除在參考品牌之外呢? “我們也想采購‘國貨’,但究竟什么是‘國貨’,我們并不清楚,只能把政府采購形成的商業機會拱手讓與別人。我們也心痛啊!”某省政府采購中心有關負責人發出這樣的嘆息。有著同樣疑惑的又何止一人。雖然大家都知道法律要求采購“國貨”,也知道應當采購“國貨”,卻不知何為“國貨”,更不知如何采購“國貨”。 “國貨”一詞的法律根據源于我國《政府采購法》第十條的規定,即:“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該條同時指出:“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界定,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可是“有關規定”在哪里?《政府采購法》實施4年多,“國務院有關規定”依然不見蹤影。就是在我國的其他法律法規中,也很難找到對“國貨”標準的界定。 江西省高等級公路管理局機務處熊斌認為:“國內品牌和國外品牌國內組裝的產品都應該算‘國貨’。在我的印象里,我們一直都是這么操作的。”上海黃浦區政府采購中心的工作人員對“國貨”的理解又不一樣:“除了原裝進口的產品,其他的都算‘國貨’。” 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綜合處有關負責人并沒有正面回答記者提出的“國貨”標準問題,她認為他們的政府采購工作是“嚴格按照財政部出臺的規章制度來執行的”。這位負責人所說的“規章制度”就是財政部2004年頒布的第18、19、20號令。“這三個文件都是為了規范政府采購的。其中第18號令《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對招投標工作規定得比較詳細,但即便是這個文件,涉及‘國貨’的內容也很少。” 記者詳細查閱了財政部18號令,第八條規定:“參加政府采購貨物服務投標活動的供應商,應當是提供本國貨物服務的本國供應商,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外國供應商可以參加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的除外。”從中可以看出,該條款對“本國供應商”、“外國供應商”的界定也是模糊的。 自主品牌面臨尷尬 什么是“國貨”?只有感性體會,沒有科學、明確的標準,由此帶來的負面效應值得注意。 來自中央政府采購網的信息表明,中央國家機關的政府集中采購,通過協議供貨入圍的18類產品中,激光打印機、投影儀、液晶顯示器等產品,洋品牌占有率均超過3/4,數碼復印機更是被洋貨壟斷。在2005年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統計表上,汽車購買數量最多的品牌依次是別克、奧迪和本田雅閣,而我國自主品牌的代表———奇瑞汽車則只有3輛。奇瑞汽車銷售公司副總經理金弋波認為,自主品牌在政府采購方面還面臨一些客觀存在的困難,主要是《政府采購法》沒有明確規定怎么保護自主品牌。我們希望《政府采購法》能夠再具體一點,能夠明確規定采購多少或者多大比例的自主品牌產品。 與之相比,許多國外品牌早已將中國政府采購作為其產品銷售的一大重點,許多跨國公司都成立了專門針對政府采購的銷售部門。中國惠普有限公司商用產品銷售部工作人員說,惠普推出的K550彩色噴墨打印機,就是專門定位于政府紅頭文件的打印,是政府采購的首選機型。 三個標準選哪個 據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首席法律顧問、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顧問、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谷遼海介紹,從其他國家政府采購制度來看,判斷什么是“國貨”通常有三個標準,即公司注冊地、產品價值含量、原產地規則。 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競爭背景下,眾多跨國公司來到中國,注冊成為名副其實的中國法人,構成中國的納稅人之一,向中國消費者包括公共消費市場提供貨物、工程和服務。谷遼海說:“如果按公司注冊地標準來看,這些跨國公司在中國注冊公司,在中國投資生產,產品理應屬于‘國貨’。我們有什么理由排除他們進入中國的政府采購市場呢?” 美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關于外國貨物與本國貨物的界定,采用了產品價值含量標準。他們規定:外國貨物是指最終貨物為進口貨物,或者最終貨物雖在其境內生產或組裝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總價值的50%的貨物。谷遼海表示:“我國財政部1999年公布的《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就是移植了美國判定外國貨物的標準,但這一標準并沒有為我國的《政府采購法》所采納。《政府采購法》實施后,就不再適用財政部的規章了。” 谷遼海說,關于原產地規則標準,我國至今還沒有制定政府采購原產地規則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實踐中的政府采購活動也幾乎沒有考慮到這一原則。 業內有觀點認為,判斷一種產品是否屬于“國貨”,重要的是該種產品是否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只有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并為中國資本所控制的企業或為中國本土企業自行研發、設計、制造的產品才宜定義為“國貨”。從狹義角度講,所謂“國貨”應是中國自主品牌產品和中國本土企業自研自產的產品,如汽車行業中的奇瑞、吉利、哈飛等品牌產品;從廣義角度講,受中國資本控制的制造商所生產的產品為“國貨”,包括一些合資品牌產品。從優先購買角度看,采購“國貨”應是狹義的“國貨”;次優采購受中國資本控制的貨物。 期待“國貨”標準出臺 參與《政府采購法》制定的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于安認為,有關部門應盡快制定“國貨”認定標準,這在一定程度上將解決在實際操作中出現的問題。 國務院2006年公布實施的《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若干配套政策》第25條也已明確提出:要確立本國貨物認定制度和購買外國產品審核制度。作為政府采購管理機關,財政部國庫司政府采購管理處相關人士也曾向媒體透露,為了給購買“國貨”提供政策依據,相關部門正在制定“國貨”認定標準,這也是財政部當前的工作重點之一。 據了解,中國最遲將在今年12月底前提交政府采購市場開放清單,開始加入WTO《政府采購協定》(GPA)的談判。這意味著,政府采購的“土洋”之爭將更加激烈。谷遼海認為,我國應該充分利用GPA的談判時間和3年優惠待遇的時間,抓緊制定如何保護民族產業、扶持自主創新產品的政府采購政策。《中國質量報》 楊 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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