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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心“專用”忽悠你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4日 06:43 中國質量新聞網
在重慶舉行的2007年春季全國糖酒商品交易會上,重慶一白酒廠打出“市政府接待專用酒”廣告,被工商部門查禁。據報道,這家酒廠已是“累犯”,不久前曾制作同樣內容的出租車頂燈箱廣告在大街上招搖過市,受到查處,這次又故伎重演。 細心觀察,類似“政府專用”的廣告語或商標在日常生活中并不鮮見。筆者在超市購物就發現某品牌食用油商標上寫有某某部門“專用”字樣,是真是假?無從甄別。還發現某地產的一種白酒的包裝盒上標有“國宴專用”,更離奇的是,某品牌的香煙也赫然寫著“國宴專用”。過去只聽說茅臺酒是國宴酒,現如今“國宴用酒”滿天飛! 廠家、商家為何青睞“政府專用”?一是為了顯赫“特殊”身份,向公眾顯示自己與政府的關系非同一般,從而在競爭中占據“權力”優勢;二是假借政府之名給競爭對手制造“無形壓力”,從而排擠、打壓其他競爭者;三是制造虛假信譽忽悠消費者,“瞧,我的產品被政府首選‘專用’,可見其質量上乘”,從而搶占商機,贏得好的市場份額。一般說來,明智的地方政府是不會給任何商品貼上“政府專用”標簽的,近年來筆者只見過湖北漢川市政府曾發“紅頭文件”,要求政府部門公務宴請時喝本地產的酒,那是出于“肥水不外流”的地緣情結,在一片批評聲中很快知錯即改,廢除“喝酒文件”。可以判斷,不少“政府專用”是企業自封的,拉大旗做虎皮,是在盜用政府大名給自己的商品貼金。 需要警惕的是,少數企業把“政府專用”當作庇護劣質產品的“保護傘”,打著“政府專用”旗號銷售質次價高商品,坑害消費者。由此可見,企業自我標榜“政府專用”廣而告之,構成了對消費者的誤導、欺詐,屬于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而目前有關部門對此處理主要依據《廣告法》第七條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這當然正確,但筆者覺得力度不夠,對盜用“政府專用”的企業還應根據《消法》條款,以侵害消費者知情權和損害消費者權益,實施嚴厲處罰。 假冒“政府專用”還侵害了地方政府的名譽權,有損政府名聲,政府部門不該當旁觀者,筆者建議受到侵權的政府用法律手段起訴企業,要求侵權者公開道歉,賠償損失,讓那些盜用“政府專用”的企業從中汲取教訓。 尹衛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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