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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水器電死人 廠家被判賠償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4日 06:14 中國質量新聞網
本報訊 (曾祥素)日前,北京市大興區法院審結了一起因熱水器質量問題引發死亡賠償案,被告寧波某電器公司被判賠償原告楊某一家49萬余元。 2004年12月20日,來京打工的楊某在位于大興區的工作單位洗澡時,因使用被告寧波某電器公司生產的電熱水器觸電死亡。為此,楊某的父親、妻子和兒子將該電器公司告上法庭。三原告認為,被告生產的電熱水器存在質量問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要求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誤工費、交通費和鑒定費共計554 339.50元。 被告寧波某電器公司對楊某的死亡事實沒有異議,但對其死亡原因有異議,認為造成楊某死亡的原因不是其提供的熱水器有質量問題,事故發生時,熱水器本身帶電的原因是插座接線不規范所致,屬安裝方的責任。只同意適當賠償。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12月24日,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法醫檢驗鑒定所對楊某的尸體進行刑事檢驗,結論為:符合電死。為此,法院特委托中國質量檢驗協會對導致楊某身亡的電熱水器進行質量鑒定,鑒定結論為:“由于該熱水器所用的電源插座存在電源引入線火線與零線接反,左邊接線端導線過長,沒有保護接地線等安裝不規范問題,加之電熱水器電熱管基本絕緣失效質量問題所造成的隱患,使電熱水器內膽帶電,洗浴者觸電。” 法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受法律保護。原告提供的證據和有關部門的質量鑒定報告能夠證明楊某觸電身亡是因被告生產的電熱水器在自身質量和安裝上均存在缺陷所致,兩者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故對三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交通費和鑒定費損失,被告因存在過錯,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安裝單位系接受被告指派進行工作,故被告認為安裝單位應承擔主要責任的抗辯理由證據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據此,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曾祥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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