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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岡質監局采取措施規范質檢機構檢驗工作行為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2日 14:42 中國質量新聞網
為全面推進“科技興檢、從嚴治檢”戰略,進一步提高技術機構的保障能力和質量水平,湖北省黃岡市質監局最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實驗室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和《湖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評審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出臺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全市質監系統質檢機構檢驗工作行為的意見》。 《意見》明確規范了十個方面的具體內容:一是質檢機構的檢驗人員必須經過市級以上有關部門培訓合格取得檢驗員證或其它培訓合格證件且經過市局備案后,方可從事認定專業的檢驗工作,每年對檢驗人員的繼續再培訓不得少于1次。二是質檢機構應當在授權的能力范圍內開展檢驗工作,未經過授權或超越能力范圍的,其出具的檢驗報告不得使用“雙認”認證標志。三是質檢機構不得參與企業的監制、監檢、監銷等活動,不得頒發“質量檢驗合格”等方面的牌匾或證書。四是質檢機構必須保證檢驗結果的真實性,嚴禁出具虛假檢驗報告。五是質檢機構對企業的定期監督檢驗必須嚴格按照上級審批的計劃執行,不得超越審批范圍,不得越級進行定期監督檢驗,嚴禁以委托檢驗代替產品質量定期監督檢驗。六是質檢機構對納入生產許可證管理(工業證和食品證)且進入查處期的無證企業(已列入定檢計劃的除外),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監督檢驗,不得與其簽訂委托檢驗協議。七是質檢機構不得存在只收費不檢驗的行為。八是質檢機構或食品監管機構對食品企業檢驗或監管,每年必須至少出具兩份全項目的檢驗報告(納入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按發證檢驗的檢驗項目全檢,其它的按產品執行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全檢),不能檢驗的產品或項目一律委托或分包有資質和能力的檢驗機構承檢。九是檢驗報告的制作應當科學規范,報告簽批人未經過授權不得簽發檢驗報告。十是監督抽查和日常監督檢查不得向企業收費,專項和定期監督檢查收費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據悉,該局要求全市系統各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意見》,凡是違反本《意見》有關規定的,市局將視其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沒收收入、罰款和停止檢驗資格等處分。受到兩次(含兩次)以上通報批評的,當年不得被評為質量工作先進單位或食品監管工作先進單位。 (湖北省黃岡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段瓊) 段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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