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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貴峰:不應苛責離退休者人員返聘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2日 08:58 中國經濟時報
“中國有1000萬離退休返聘人員,他們一方面生活有保障、拿著國家的養老保險,一方面返聘后又占據勞動崗位,對其他勞動者來說是不公平,在一定程度上沖擊了勞動力市場。”著名勞動法專家黎建飛日前表示,“國家規定離退休年齡以上的人,就不再有勞動力資格,從他們到達離退休年齡的那一天,法律就視他們為喪失勞動能力”(《信息時報》4月11日) ■新聞背景■張貴峰 就業市場的容量是有限的,因此已有退休金的大量退休者人員反聘重新參與勞動、占據勞動崗位,勢必影響其他勞動者的就業機會,從這個角度上說,1000萬離退休返聘人員,“在一定程度上沖擊了勞動力市場”,應該是合乎邏輯的。但由此,便籠統地認定此種反聘完全是一種不公,進而簡單予以責難,又未必是妥當公允的。 首先,我們應該看到,“1000萬離退休返聘人員”的身份構成本身并不完全一致,其中既有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更有數量更為廣泛的企業退休人員。如果說前者因“拿著國家的養老保險,生活有保障”而參與返聘,確實具有相當程度不公的成分的話,那么對于廣大企業退休人員來說,實際上是不存在這個問題的。因為其一,依據現行養老制度設計,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實際上并不是所謂的“國家的養老金”,而是由企業交納的社會統籌和個人交納的個人賬戶構成的,換言之,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其實并非直接由國家負擔,這與機關事業單位由國家財政全額撥款的養老保障方式完全是兩碼事。 其二,正是由于這種養老金來源的完全不同,時下企業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金待遇、養老保障水平實際上極為懸殊。而正如今年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李永海在其提案中所指出的,“同樣是退休,就因為企業與事業的身份差異,退休工資居然會相差三四倍,甚至更多,國有企業退休職工收入偏低的狀況,已經成為社會分配有失公平正義的一個突出矛盾”。基于這種背景,一些企業退休人員,出于彌補自身微薄養老金的需要,返聘參與勞動,顯然具有相當的合理性(當然也不無無奈的色彩),不應被苛責厚非。據《中國青年報》此前的一項調查顯示,當前人們對僅靠養老金維持退休后的生活普遍缺乏信心,57%的人覺得養老還得“靠自己另外攢錢”。 再者,從普遍的老年人權益保障的角度看,退休人重新就業,參與力所能及的社會勞動、發揮余熱,原本也是一種基本的權利。對此,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有明確規定,“國家和社會應當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經驗,發揮老年人的專長和作用”(40條),“鼓勵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況下,依法參與科技開發和應用,依法從事經營和生產活動”(41條),并強調:“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42條)。既如此,退休人員自愿返聘重新勞動,談何“不公”?何以斷言“法律就視他們為喪失勞動能力”? 此外,應該看到,當前我國所以存在大量退休人員返聘現象,實際上也與我國退休年齡設計相對偏低,而整個社會又加速步入老齡化的現實密切相關。有數據顯示,目前我國平均退休年齡僅為53歲(女職工50,男職工60),世界平均水平卻在60歲以上,而在歐美等發達國家,退休年齡甚至已調高到65歲以上。與此同時,目前我國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達1.44億人,占總人口的11.03%,已完全進入老齡社會。在這樣的退休和人口形勢下,“退休者人員返聘”,顯然不僅是他們自身的需要,也是社會人口與保障現實的一種必然反映和客觀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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