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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嚴禁高管違法買賣股票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1日 01:44 中華工商時報
A、B股和海外股都將納入監管交易時間嚴格限定 針對此前少數上市公司高管違法超比例出售股份和短線交易行為,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布《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簡稱《管理規則》),對上述人員買賣股票的行為作出明確規定,并表示將依據這一管理規則,嚴格執法,嚴究違法違規行為。 此次《管理規則》對于交易窗口期,禁止董事、監事和高管在信息敏感期內進行交易等情況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還要求及時披露買賣公司股票的相關情況。 其中,《管理規則》首次明確以上年末董事、監事、高管所持有本公司發行的股份為基數,計算其中可轉讓股份的數量;允許董事監事、高管將小額持股(不超過1000股)一次全部轉讓;規定新增無限售條件股份當年可轉讓25%,新增有限售條件的股份計入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對于多次買賣的短線交易,《管理規則》在時間的計算上作了嚴格的限定:對于多次買入的,以最后一次買入的時間作為6個月賣出禁止期的起算點;對于多次賣出的,以最后一次賣出的時間作為6個月買入禁止期的起算點。 值得關注的是,《管理規則》明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記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既包括A、B股,也包括在境外發行的本公司股份。從事融資融券交易的,還包括記載在其信用賬戶內的本公司股份。 在對《公司法》、《證券法》的規定都進行了細化的同時,《管理規則》還發布了基于市場要求和監管經驗禁止交易的規定;從規范主體看,既有相關人員的自律和上市公司的監督,又有監管部門的監管;從監管手段看,既有事先的申報、披露和鎖定,又有事中監管和事后處罰。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指出,近一時期,少數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法》、《證券法》規定,超比例轉讓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在6個月內進行短線交易。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對此問題高度關注,及時進行調查并采取了相應的監管措施。這次出臺的《管理規則》,把維護證券市場穩定作為基本宗旨,將《公司法》、《證券法》的原則規定具體化、明晰化,實現了法律規定的可操作、可執行。今后,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將依據這一管理規則,嚴格執法,嚴究違法違規行為。 同時還有負責人表示,由于《證券法》有非常明確的行政處罰措施,加上交易所和登記公司的技術平臺還不能實現交易時間的事前控制,目前以事后監管較為適宜。據了解,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已經依照這一規則制定了具體的操作指引,也將于近日發布實施。(11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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