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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銀達狀告武安公證處專家呼吁掀起“公證風暴”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5日 23:18 中國經濟時報
生活在日本的外國人辦理一般手續時,證明文件只須復印件就可以了,但是從中國大陸過去的人則要麻煩一些,不僅需要做公證材料,而且近來即便公證書也不見得好使了:因為公證書也發現有造假的行為!新的《公證法》頒布以后,公證處接二連三被告上法庭,公證的“公正”,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之一…… 2006年12月26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2006)邯市民——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了河北銀達交通工業公司告河北武安公證處的訴訟請求。 銀達公司董事長申彥寶接到判決書后懵了:“這還有企業說話的地方嗎?” 就在前不久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的時候,河北銀達董事長申彥寶曾經對記者說:“企業希望通過法庭,得到一個充分表述意見的機會,相信最終會有一個公正的判決。” 但是現在他失望了。 公證經過 企業和公證處的糾紛,還要從以前的幾筆貸款說起。 2001年5月31日,中國農業銀行武安市支行與河北銀達交通工業有限公司簽訂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約計貸款4600余萬元。 2002年5月30日,河北銀達因上述借款又與農行簽訂展期協議。在雙方簽訂的上述所有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以及《借款展期協議》中均沒有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愿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 河北銀達的公司歷史分為前后兩個階段:前一階段是由邯鄲人魏銀倉做法定代表人時期(簡稱:前銀達);后來是光明集團受讓部分股權成為大股東(簡稱:銀達)。前河北銀達與農行曾經簽署《銀企合作協議》,雙方約定了貸款數額,銀行答應為企業出具“投標保函”、“履約保函”。 2001年3月30日農行將6億元貸款放到前銀達賬上,系“環城路”和“邯武路”的“打捆項目”,其中,“環城路”2億元、“邯武路”4億元。因“環城路”項目未落實,銀達要求歸還2億元貸款,遭到農行的拒絕,稱“打捆項目”應該“同貸同還”,未到期不得提前償還。致使2億元貸款滯帳109天,給企業造成不小的損失。 經過雙方協商,農行曾答應用“降低利率”、“新增貸款”的辦法來補償損失,其中,“打捆貸款”4億元的利率由“基準利率上浮5%”改為“基準利率下浮5%”,流動資金4327萬元的利率由“基準利率上浮30%”調整為“基準利率”;同時給銀達增加流動資金1億元。為此,銀達多次到河北省行辦理貸款和“投標保函”及“履約保函”,農行每次都是口頭答應,但不予落實。 銀達人員再次找農行要求履行協議時,農行武安支行行長王保平說:“你們的貸款還不上,我憑什么給你開保函?” 銀達在對外業務上受到嚴重沖擊,生產經營處于困境…… 2005年11月22日,農行又以“貸款到期”為由向武安市公證處申請出具強制執行公證書,武安市公證處出具了(2005)武證執字第39號和第40號《公證書》,說明了(2001)武證經字第1450號、(2002)武證經字第103號《公證書》已經“賦予”強制執行效力。 公證后果 這樣的公證書是否有強制執行效力?企業認為沒有,理由如下: 一、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協議中均沒有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承諾的條款 司法部于2002年6月11日發布并實施的《公證程序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 在河北銀達與中國農業銀行武安市支行簽訂的全部“借款”、“抵押”、“展期”合同中,均沒有載明河北銀達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愿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及相關的意思表示條款。 企業認為,河北省武安市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中對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約定的事項予以了公證。 二、公證處的筆錄不能作為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 在武安市公證處的卷宗中,有一份河北銀達工作人員趙謙的談話筆錄,在此筆錄中,有河北銀達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愿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及相關的意思表示。 這份筆錄,企業認為存在三個事實:第一,趙謙沒有經過河北銀達的特別授權,沒有權利進行如此的意思表示;第二,這種用事先打印好的制式文本筆錄內容,由當事人填寫“是”或“不是”的談話筆錄,是一種誤導,并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第三,法律規定的一方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愿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及相關的意思表示,必須是在債權文書中載明,沒有規定可以用其他形式補充,故趙謙的談話筆錄并不能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 公證處出具的趙謙授權書的復印件上關于委托事項寫道:“茲委托趙謙先生全權代表本公司辦理向農業銀行武安支行貸款流動資金及授信保函事宜”,并非辦理公證事項,且該委托書是開給農行的,和公證處沒有關系。 三、依法申請撤銷無人理睬 河北銀達依據司法部頒布的《公證程序規則》第55條、第56條及國務院頒布的《公證暫行條例》第26條規定,于2005年12月6日向武安市司法局提出撤銷武安市公證處所出具的確有錯誤的《公證書》的申訴,但武安市司法局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未作任何決定。 2005年12月9日,武安市人民法院根據(2005)武證執字第39號和第40號《公證書》給河北銀達送達了(2006)武法執字第31—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其位于武安市中興西路2號(東、西兩院)的土地使用權及該土地上的房產。 武安市公證處借企業委托趙謙到銀行辦理貸款之機,張冠李戴利用沒有任何代辦公證意思的《委托書》、串通銀行達到套住企業的目的;而該談話簽字又成為邯鄲中級法院(2006)邯市民一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書》第11頁所引用的判決理由,在邯鄲市、武安市的司法機關可謂是“習慣成自然”。 2005年12月,記者到武安公證處采訪時,王珂明主任態度很堅決:“我們每年做幾十個這樣的公證都沒有問題,怎么就這一個有了毛病?公證書誰也撤不了,你們還不如讓司法部撤了我的公證處” 武安公證處的其他人員則是聞“銀達”而色變,拒絕談任何情況。 到了2006年10月,王珂明主任對記者透露了一些“實情”:為武安農業銀行做公證的過程,特別是河北銀達的貸款公證,本身也不太規范。有些業務是公司法人委托他人代做的,有關的簽字也不是本人到場簽的,而是把書面材料拿走,簽好后又拿回來的…… 專家說法 在2006年10月9日北京有關部門召開的“公證與經濟發展高層研討會”上,武安市公證處的具體做法成為關注焦點。 司法部的莊春英說:談話筆錄不能證明債權文書的內容,對于案子本身,現在的法律救濟渠道還是有的,就是按照《公證法》的第40條到法院去起訴,但審查的結果不一定就是撤銷,有可能是公證行為的真實合法。那么誰有權撤消公證書呢?我認為公證機構是沒有權利單方面撤銷公證書的,如果針對一方的申請,是不能撤銷的,因為公證書都是兩方共同申請才能撤銷的,如果一方申請,通常情況下是會損害另一方的利益,現在的司法是把這個撤銷權利交給了司法程序的,過去是行政渠道,希望行政機關來判斷、來撤銷,這是不合理的。 專家認為,法院應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8條關于“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規定,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裁定不予執行上述公證書。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公法研究中心的陳根發先生認為,這個案子卡在新的公證法、舊的暫行條例以及新的公證規則和舊的公證規則兩者之間。雖然武安市公證處造假公證的事情是作為個案發生的,“造假”應該打引號,因為法律上面怎么看,現在法院沒有最終判決,但是銀達的事情不是個別的。一些地方法治觀念很淡漠,這個案件之所以到這個地步,跟特殊的地域是有關系的…… 遺憾的是,后來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2006)邯市民——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書》在第11頁中,詳細陳述的正是引用“談話筆錄”作為判案依據的理由。 中共中央黨校的王東京教授甚至質疑公證的目的:公證處為什么要對這個協議書做公證呢?是不是利益驅使呢?為什么你違背了協議,農行不直接到法院去告你,為什么農行不敢到法院打官司?這里面有沒有腐敗什么的,導致了這個協議執行不了?有多少腐敗成分?也許從表面上看不出來,但肯定腐敗這個大頭在下面,它隱藏著呢。 中國人民大學的李義平教授說:從經濟學角度理解的“公證”相當于一個“公信力”,公證機關出具的東西應該是一個值得人們信任的東西。但以銀達的這個例子,我們就懷疑這個公證的出發點是什么。公證應當包括公證對象、公證主體,就是誰來出具這個證明,公證的是個什么事實。如果這個公證機關出具的文書是假的,那就把我們的“公信力”糟蹋得一塌糊涂。 全國人大財經委專家王連洲認為,公證的核心就是公平正義,公證的靈魂就是“公正”,就是“和諧”,我們社會對公證給予了無限的信任,想著都公證了一定沒什么問題了,但實際上公證機構也是由人員構成的,人員也有人性啊,在這個案子中,公證實際上真正起的作用是什么?我們非常希望公證機關能夠的的確確公平正義,但對公證的事項當事人有爭議的,應該有地方能夠糾正。河北銀達也挺委屈的,也付出了很大代價了…… 公證定位 如何對我們國家的公證機構,包括公證人員,做一個法律上的定位,新的《公證法》實施以后,司法部又重新頒布了一些新的規定。但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李曙光認為,這個問題很復雜,復雜的原因就是和我們國家整個行政事業單位改革相關。我們剛頒布的《公證法》,公證機關的定位非常模糊,是不以贏利為目的的機構,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政治機構,它既不是以贏利為目的的,同時又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公證機構,它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往民事訴訟方面靠,這意味著它是市場的民事主體,那它就不完全是行政機構,行政機構怎么能有民事行為呢?沒有民事行為怎么能承擔民事責任呢?它自己都是非常矛盾的,一方面是不以贏利為目的,它是想往行政方面來靠;一方面它又承擔民事責任,又想往民事訴訟上靠。它既想享受行政的權利,又想享受司法的好處,所以就出現了這么一個“立法”,那么,我個人認為這種法律的壽命是不會特別長的。 我們不能把公證機構的人員看成是國家公務員、公證機構的行為看成行政機構的行為,因為我們現在看到很多公證機構往往打著國家的名義、打著政府的名義,然后行自己私的一些行為。事業單位本來就定位不清,要把他們向行政機構靠的利益驅動給解決了,應該朝民事主體的方向靠。從這個定位來看,我們再看這個案例,應該是比較清晰的:有關銀達和農行的債權債務爭議,公證機構是一個證明機構,只不過是強化了這樣一個民事主體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事實,我們就不能認為公證機構在這樣的糾紛當中有什么特別的作用。在這個案件當中,公證機構從某種程度上是一種多余,并沒有什么特別的重要性,農行是一個民事主體,銀達是一個民事主體,完全是一個相互平等的市場主體關系,我們可以按照當事人解決糾紛的原則,平等地解決這個問題。 制度,還是人? 法律制度像一個跛子,遠遠的落在公證實踐的后面;而千呼萬喚才出臺的《公證法》,也是法理含混和利益調和的產物,在現實生活中難掩尷尬。《公證法》第39條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由此可見,《公證法》把確認“公證書”效力的權力給了公證處,這樣讓“自己”來打“自己嘴巴”的玩笑是不是開大了? 北京大學教授周俊業認為,結合武安市公證處的案例,有這樣幾個問題:一個是在合同里沒有強制執行的意思表示,銀達沒有做這樣的意思表示的時候,它做這種公證是否合法?第二,作為前兩份委托書都是委托趙謙來做貸款合同的,而不是來做公證的。但農行就把這個東西結合起來,(現在我們還不好用串通),做出公證書,然后把趙謙叫到公證處,讓趙謙說我們同意做這個強制執行的公證,但是銀達對這個事實是否定的,因為他們沒有委托趙謙做這樣的公證,也沒有給他這樣的權利;第三,銀達發現這些問題之后,要求武安市司法局來撤銷這個公證,但是武安市司法局不作為,沒有執行其申請;第四,在《公證法》實施的時候,此案正在訴訟當中,從法律上來說,前后在法律上有很大沖突,武安公證處引用了《公證暫行條例》第四條第10款,是這樣規定的:對于追償債務物款的文書,認為無異議的該文書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銀達的執行標的一共4000多萬,這超出了基層法院的管轄范圍。恰恰我們看到這個在法律上同樣有矛盾,那就是在《公證暫行條例》第24條里面規定,第四條第十款的規定,是經過證明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文書,一方當事人不按文書規定履行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本身又是一個矛盾的問題。 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了(2006)邯市民——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書》第11、12頁寫明“在公證部門賦予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沒有被確認無效的情況下,原告僅申請撤銷執行證書,本院不予支持。” 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2006)邯市民——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書》,恰恰證明了立法弊端給“司法和諧”埋下了深深的隱患…… 暗藏玄機? 程序正義是一個艱難的訴求。 2006年11月28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河北銀達訴武安公證處案件公開審理的庭審過程,以及法庭上下所見所聞,令人困惑之處甚多。 當天的法庭設在第四審判庭,主審法官是陳建英。 在法庭左右兩邊的墻壁上,都分別寫著“禁止吸煙”的豎幅大字。但是法官之一卻是叼著卷煙進來的,旁若無人地吸了好一陣子之后,才將煙蒂從窗戶扔了下去;書記員宣布法庭紀律時,特意提到禁止喧嘩,要大家關閉手機。參與訴訟和旁聽的人做到了,但是自始至終,法官的手機響個不停。據不完全統計,三個法官用手機通話達十五次之多。其中一個審判員的手機鈴聲好像是“文革”時的歌曲,他在法庭上轉過身去,背對著大家,一說就是很長時間,對正在進行的庭審過程不管不顧;其間他還讓與本案無關的幾人中途進入法庭,從旁聽席上借了支筆,簽了什么字才讓他們走了…… 法庭里懸掛著莊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但是從審判長到審判員、書記員,竟無一人身著法袍,有一個審判員還戴著墨鏡坐在審判席上…… 法庭代表著國家神圣的權利和無上的威嚴,這樣的法庭秩序協調嗎?法庭紀律難道只約束老百姓,對審判人員無效嗎?自身不正又怎能正人呢?這樣松松垮垮、像自由市場一樣的庭審,是一個特例呢,還是邯鄲中院從來如此、普遍如此? 更令記者感到詫異的是,中午在“新保定”飯店吃飯的時候,迎面碰上了審判長陳建英。是邯鄲中院的工作餐在“新保定”飯店呢,還是陳建英法官接受什么人的吃請? …… 并非尾聲 河北銀達表面上是被一紙公證拖入陷阱,但實際情況遠為復雜。似乎還有一道看不見的線條,將銀行、公證處、司法局、法院等緊緊連在一起。 “公證與經濟發展高層研討會”邀請的知名專家、學者共同就有關公證和經濟的關系問題進行了研討,會后多家媒體紛紛報道,掀起了一場“公證風暴”。 但業內人士指出,武安公證處的案例是個典型,但決非特例。如果全國人大、司法部等有關方面不從制度建設入手,揪出害群之馬并繩之以法,從根本上避免公證界藏污納垢,那就必然還會產生新的受害者。 河北銀達已經上訴。最終結果如何尚不得而知,但深層次的問題肯定不會因為一個個案而結束:公證應該怎樣為經濟和社會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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