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代言的代價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3日 21:43 中國經營報
人人喜愛明星,因此企業也愛用明星代言,但如何珠聯璧合產生相乘效果,是藝術,也是科學。 “一個企業在世界范圍提高品牌認知度,每提高1%需要2000萬美元的廣告費”,這是整合營銷創始人唐舒爾茨的一句總結,如果我們找一位已有世界高知名度的明星代言商品,借助其高知名度提高知名度1%以上,而不用花2000萬美元,是否更劃算?這是所有企業主的如意算盤,但形象代言只是高知名度這么簡單嗎? 從傳播的角度而言,明星效應在廣告中舉足輕重的分量是毋庸置疑的。在商品差異小,品牌缺乏個性時,適當運用明星,可以迅速將受眾對明星的注意力與對其氣質的認同,轉化為品牌知名度,品牌個性和品牌差異,甚至拉動銷售。金城武曾代言一款手機,劇情提到要碗拉面,結果粉絲們到店頭指明要金城武的“拉面機”,手機型號就不重要了。明星也是制造品牌差異的有效策略之一,力士香皂即是長期使用國際巨星代言的成功典范。 雖然用明星代言有許多優點,但品牌與明星畢竟是橋歸橋,路歸路,且明星代言代價高,風險也高,如何選擇與運用明星代言人顯得格外重要: 1.清晰定位自己的目標對象群 明星的粉絲們和品牌及商品訴求的目標對象群不一定對等,只考慮名氣,不考慮兩邊對象群是否一致,將造成品牌形象的混淆,甚至沖突。 2.由目標對象群的角度,做明星與品牌兩方面形象認知的對比 傳立媒體公司有一套M-Pulse調研系統,基本概念是6組對應(如A1理性,A2感性)的形容詞,用雷達圖(如下圖)的方式,找出特定名人較其他名人突出的特質,再以同樣條件,找出品牌的強弱,比對兩邊是否匹配,是否互補,而非干擾。 3.選定代言明星后,需充分運用其特質 國內經常看到找明星當代言人,就只是讓明星傻傻地拿著產品,甚至連產品都沒有拿,只是把明星和產品貼在一起。這當然還是可以吸引些眼球,但對豐富品牌的內涵是沒有貢獻的。如能挖掘明星人性動人的一面與品牌個性連結,當可以大大提升傳播的可看性、話題性及雙方內涵的關聯性和豐富性。同時也可以避免大明星代言太多品牌,只記得明星不記得品牌的缺點。 4.明星代言人對品牌需認同 當然明星拿酬勞代言,但最忌諱明星本人并不使用該品牌,甚至并不認同該品牌,,如果消費大眾看到代言明星言行不一,會有強烈的被騙感覺。失去大眾的信賴,是對代言雙方最大的傷害。如謝霆鋒曾作為 5.明星代言如同對大眾的一種承諾 代言有如背書,明星本人或其策劃人,對所代言的產品需有充分的了解,否則質量發生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失,明星和代言的企業都負有不實承諾的法律和道德責任。臺灣歌星高凌風曾因代言的咖啡含壯陽藥,和活力菌株夸大療效,兩次被有關單位取締。鑒于不實代言問題多,臺灣地區衛生單位、公平交易會和消費者保護協會共同研擬了代言人規范,規定代言人必須為代言產品負連帶責任,罰款部分最低款項是200萬臺幣,上限可能為代言酬勞的3倍。 當然有時明星會因人情關系代言自己并不熟悉的商品,結果自己也變成受害人,但代言就是背書和承諾,明星及策劃人不可不慎。 明星代言一刀兩刃,有快速提升品牌知名度、美譽度和銷售的優點,但也有明星人氣、聲譽,乃至身家等各種不可控因素的風險,如經過審慎選擇,即應充分挖掘其人格特質,人生歷練的故事等與品牌做深度的結合,而不要明星、品牌擺兩邊,利字擺中間。 (作者為ContentplusInternationalCEO,dianhuoqiu@yahoo.com.cn)
|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