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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對進口雙酚A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2日 03:05 中華工商時報
商務部今日發布2007年第24號公告,初裁決定對原產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07年3月22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上述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初裁公告中確定的各公司征收保證金比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的稅則號為:29072300,該稅則號項下的雙酚A鹽不在本案調查范圍之內。 公告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商務部于2006年8月30日發布第69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進行反傾銷調查。立案后,商務部對被調查產品的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了調查。初步裁定原產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存在傾銷,幅度為5.3%至37.1%;中國大陸雙酚A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且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雷敏)(22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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