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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歉不等于行政問責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1日 01:44 中華工商時報
工作出了問題,責其公開向市民道歉。應當說,這體現了政府執政理念的變化,是一個可喜的進步。但筆者以為,有必要提醒的是“道歉”不等于“問責”,必須強化的行政問責制度,防止“道歉”成為某些公職人員逃避責任的幌子。 道歉屬于道德的范疇,作為政府部門官員,做了錯事主動道歉,不僅是一種道德責任,也是人類自省、自責的一種本能。過去,官員犯錯誤之所以道歉稀疏,一個原因是一些人“官本位”思想在作怪,認為向老百姓道歉,有損當官的面子;另外就是缺乏行政問責機制,沒有對官員形成主動錯的壓力。現在《公務員法》已經頒布實施,規范官員行為的各種法律法規健全,來自社會各方面的監督機制也已基本形成,可以說,即使政府沒有“道歉”的要求,一些有負當地老百姓的官員為了求得社會諒解,也完全有可能做出向市民“道歉”的表示。 而官員行政不作為、失職、瀆職,則屬于法律的范疇。因此,必須厘清“道德問責”與“行政問責”的區別,“道歉”既非法定的紀律處分,又非經濟處罰,官員不作為、失職、瀆職造成失誤和過錯時,無論“道歉”與否,都不能放棄對其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的追究。否則,不僅起不到教育當事官員的作用,同時也是對其他官員的不公,使“道歉”失去原本的意義,成為某些公職人員逃避責任的幌子。(21G5)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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