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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不是一買就保 一起保險理賠案的教訓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0日 10:30 紅網
日前,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雙峰縣保險受益人廖國梁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做出終審判決: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免責條款有效,駁回了廖國梁要求保險公司支付廖燕明身故保險金和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 2005年2月7日,雙峰縣荷葉鎮村民廖燕明經朋友介紹,通過“人保”雙峰支公司業務員王育蘭購買了“康寧終身保險”,年繳費1760元,保額10000元。當月18日,人保婁底分公司根據雙峰支公司提交的相關資料簽發了投保人為廖燕明、受益人為廖國梁的保險合同。因廖燕明同妻子袁愛華一道去了廣東打工,雙峰支公司遂將保險合同文本送到廖燕明家中交給廖燕明之父廖桂軒。 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中約定:“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180日內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體高度殘疾的,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在廖燕明親筆簽字的投保單聲明與授權欄內載有如下說明:“貴公司已對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履行了說明義務,并對責任免除條款履行了說明義務,本人已詳細閱知、理解客戶保障聲明、產品說明書(僅限于分紅、萬能、投資連接保險)及保險條款尤其是責任免除、解除合同等規定,并同意遵守。所填投保單各項及告知事項均屬事實并確無欺瞞……” 同年7月20日,被保險人廖燕明經省腫瘤醫院確認患肺癌,并于11月17日死亡。其妻袁愛華向人保雙峰支公司申請賠付,保險公司按該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拒賠,袁對拒賠不服,于2005年11月28日向雙峰縣工商局消委投訴。 消委調解不成,被保險人之子廖國梁將婁底分公司、雙峰支公司一起告上了雙峰縣人民法院。一審結果出來后,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婁底分公司不服,上訴至婁底市中院,中院經審理認為,投保人親筆簽字的投保單上明確載明已對合同中約定的免責條款進行了說明,且原告又不能舉出相反的證據證明保險公司未對免責條款作出說明,合同中約定的免責條款應為有效,遂作出了前述判決。 在目前我國保險業尚不規范的情況下,發生保險公司拒賠的事件,人們往往認為是保險公司不講誠信、欺騙消費者和投保人造成的,從該案的審理結果來看,說明我們在既要進一步對保險業進行規范的同時,也要引導消費者理性消費,投保人在簽訂有關保險合同時要盡到自己的注意義務,不管事實上有沒有認真看過合同免責條款,但只要一經簽字認可便有法律效力,因此投保和簽字時一定得慎重,以減少糾紛的發生。 稿源:湖南日報 作者:段云行 盧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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