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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華工傷案不必等到修改勞動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0日 08:58 中國經濟時報
■歐木華 江蘇女教師李華上課時突然暈倒,后搶救無效逝世,醫生稱或受長時間的勞累所致。丈夫為其申請工傷,當地教育局不同意認定,稱按國家有關規定,李華的情況不屬于工傷亡認定范圍。勞動法規定“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才能認定為工傷。(《江南時報》3月19日) 任何補償,都無法挽回一個人的生命,對于“過勞死”,在補償的同時,更重要的是遏制乃至消滅“過勞死”,這一方面要借助職業保障,如果相關職業壓力過大(比如教師等),那么就要采取減壓措施,同時也要讓用人單位嚴格按勞動法辦事,不過多加班,嚴格保障員工健康,定期體檢。另一方面,對于出現的“過勞死”,我們的法律法規必須要給出一個“正義”的說法——如果按法律可以分文不給,這豈不是咄咄怪事?筆者以為,對于這個案例,當地教育局的反對雖然有法有據,但相關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是司法機關,完全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和中心價值來靈活判決其屬于工傷,形成判例,指導以后的司法裁判或勞動仲裁,從而彌補我國在“過勞死”保障上的一些空白。 《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實際上是根據“無責任補償原則”,也就是說不論事故的原因和責任的程度,只要傷亡與工作相關,那么就要付給全額的傷殘撫恤補償。在這種精神的指導下,該條例制定出了7種工傷以及3種視同工傷的情形。但這種列舉法案往往存在著一些先天缺陷,那就是列舉往往不能窮盡,而李華教師的“過勞死”實際上正是這種列舉所疏漏的而又符合條件的情況之一。李華老師備課一向勤勤懇懇,是眾人交口稱贊的好老師,而發生意外的時候也是在辦公室備課的時候,這些難道不符合工傷的標準嗎?她惟一不符合的,恐怕就是她在這個世上多彌留了幾日,從相關法規的立法精神來看,難道立法的目的僅僅是為了保障瞬間死亡者嗎?顯然不是,從立法的精神來看,如李華老師這種情況,是必須要受到補償的。所以,李華應該認定為工傷。 也許有人會反對,認為這樣做違背了現有法律條款,但筆者以為,這并非違背,而是一種補充,是一種基于判例制的補充,也是法律完善的一種手段。在過去,我國法律的完善往往采取修改法律的方式,但法律的修改往往要落后于現實,而且有時候為了維護法律的穩定性,而不能經常修改。這個時候引入判例制就能解決法律滯后的尷尬和矛盾。美國建國初期,法律規定總統是海軍和陸軍的總司令,并沒有規定也是空軍的總司令,因為那個時候并沒有空軍。而隨著時代的發展,各兵種都出現了,這個時候法律就出現了“漏洞”,似乎總統當空軍總司令有點名不正言不順了,是不是要修改法律呢?美國人選擇了不修改,因為根據立法初衷,總統就是所有軍隊的總司令。美國人在司法上的“靈活”是值得我們學習的,而這種判例制的靈活,也是目前中國司法部門(比如最高法院)所提倡的。 實際上,這種靈活運用法律的先例,在我國不是沒有,2002年范志毅訴《東方體育日報》名譽侵權案,雖然《東方體育日報》報道范志毅賭球實屬捕風捉影,但這個案件最后還是媒體勝訴。這個案例對于中國社會進步的促進是有目共睹的。而李華案,筆者以為,是一個很難得的案例,從立法精神、社會影響等各方面來看,裁決其工傷意義非凡,也是公平公正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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