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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全國人大代表李華呼吁:盡快制定地理標志保護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7日 07:04 中國質量新聞網
用“輕聲說重話”來形容李華代表再貼切不過。雖然話不多,雖然他是陜西團中惟一不穿西裝的代表,可是,他講的觀點卻擲地有聲:“我國應該盡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志保護法》,通過立法保護更多名優特產品。” “有史以來,很多農業及其加工產品都是通過其原產地的地理名稱而逐漸聞名于世的。”李華說。人們也知道,特別是對于農產品而言,原產地的氣候、地質、土壤以及品種等自然因素和與之相適應的生產技術、加工工藝等人為因素決定了產品的質量及其特征和風格。因此,在眾多的消費者心目中,標志農產品產地的地理名稱,即地理標志,同時也代表了該產品的質量和風格。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地理標志產品大都是民族精品、特品、名品、優品,具有高知名度、高質量、高附加值的顯著特征。因此,在李華看來,地理標志及其保護是促進農業和農村全面發展,解決“三農”問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有效途徑之一。 世界貿易組織(WTO)在有關貿易的知識產權(TRIPS)協議中,對地理標志的定義為:地理標志是鑒別原產于一成員國領土或該領土的一個地區或一地點的產品的標志,但標志產品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確定的特性應主要決定于其原產地。因此,地理標志用于鑒別某一產品的產地,即是該產品的產地標志。 李華告訴記者,在我國,地理標志及其保護,分屬兩個部門管理。一是國家商標局在修改后的《商標法》中將地理標志納入證明商標的范疇,另一個是國家質檢總局將地理標志納入原產地域產品范疇,2005年又將1999年發布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修改為《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由于地理標志與商標有著本質的區別,TRIPS協議才對地理標志建立了與商標權不同的特殊保護原則。 “與商標制度比較,地理標志及其保護制度有很多優勢:商標制度無法解決地理標志的產權歸屬問題,無法保證地理標志產品特征的惟一性,而且在管理制度和方法上,也無法保證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和信譽。” 李華認為,我國現行《商標法》通過采用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保護地理標志的模式,不能對地理標志提供全方位的保護。地理標志是一項獨立的、重要的知識產權,和商標不同,它有著自己鮮明的特點。地理標志不僅是一種集體性的共有權利,而且是一種永續權利;它不僅具有識別商品產地來源的功能,而且是一種質量標志。無論從產權制度、商標轉讓、管理制度、方法和國際慣例來看,還是對地理標志產品來說,實施地理標志保護制度的效果都好于商標制度。 李華建議我國選擇專門立法模式保護地理標志,在總結實施1999年國家發布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經驗的基礎上,盡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志保護法》,對地理標志實施全方位的保護,建立和完善與商標相區別的地理標志及其保護系統。也只有在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志保護法》的基礎上,地理標志的受益者才能在使用地理標志的同時使用自己的商標,實施共同保護戰略,更有效地促進“三農”問題的解決。(《中國質量報》) 作者: 本報記者 王惜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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