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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實現“四個統一”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7日 03:25 中華工商時報
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今日表決通過了企業所得稅法。這部法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企業所得稅法分為8章,共計60條。法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這部法律的表決通過,對企業稅收實現了“四個統一”:即內資企業、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并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和規范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和規范稅收優惠政策。 這部法律對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高科技產業、農林牧漁業項目以及環保等企業給予稅收優惠。而且根據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值得注意的是,為照顧部分老企業適應新的稅率環境,依照法律規定,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 (張旭東季明)(17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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