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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民的住房權利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7日 10:59 中國經濟時報
■謝光飛 “通過政府參與投資建設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讓每一戶中低收入家庭都能夠在不久的將來實現‘居者有其屋’的夢想。”3月3日,這份由民革中央提交的《關于政府參與投資建設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議》被全國政協十屆五次會議提案組定為第1號提案。 春節剛過,國務院召開會議聽取北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情況的匯報,強調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把市場機制和政府調控結合起來,通過建立政府保障逐步解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問題,同時通過健全市場體系逐步滿足大多數居民的住房需要。這次會議提出要強化政府責任,增加資金投入,加快健全廉租住房制度,規范經濟適用房的建設、銷售和流通。 春節前,建設部已在其官方網站上通報了2006年城鎮廉租住房制度建設情況,要求按照《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把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納入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切實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條件。 與此同時,“兩個一千萬”概念再次回到人們視線當中。繼上海2005年提出建設兩個1000萬平方米保障性住房的計劃之后,在今年北京市“兩會”期間,政府也表示要在3年內,建立1000萬平方米經濟適用房、1000萬平方米限價房,目的是為了對房價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在全國其他城市,如深圳、鄭州等地也出臺相關規定,在近期出讓的商品住宅用地中安排建設一定比例的政策性住房,以此來解決政策性住房建設難題,這儼然成為一種新趨勢。 把政策性保障住房與市場化商品住房區分開來,強調政府責任是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滿足大多數居民的住房需要,這是我們對房地產市場規律認識的深化和飛躍,表明完全的市場化解決不了中國的住房問題。要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居民住房制度,政府必須首當其沖地承擔起保障公民住房權利的責任,滿足老百姓基本的住房需要。 我國《憲法》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首先是指人的生存權,“衣食住行”中的“住”就是人的生存需要之一,也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安得廣廈千萬間,大庇天下寒士俱歡顏”描述了古代仁人志士對大同世界的理想,即人人有房住,享有居住權。據說,在為買不起商品房的居民提供“公屋”廉租房的香港房屋委員會就掛著這樣的訓示。《憲法》還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這從另一個側面反映出“有房住”是構成公民人身權利和尊嚴的“有機”因素。因此,世界上不少國家把公民享有住房的權利寫入了憲法。 100多年前,以英國為首的主要工業化國家曾面臨巨大的住房危機,大多數城市居民沒有自己的住房,生存居住條件惡劣,導致了公共衛生、環境等嚴重危機,人們發現自己的住房需求并不能完全依賴市場對資源的有效配置來實現,在市場利潤的驅動下,住房的供給與需求并不會自動調節,達到某種合意的均衡。住房不是一般商品,它具有準公共產品的屬性。于是,社會公眾強烈要求政府干預住房市場,現代公共住房保障制度開始形成,并被寫入憲法。 因此,解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問題,滿足大多數居民的住房需要,不僅是當代中國必須面對的一個重大社會經濟問題,更涉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甚至《憲法》都不能不予以關注。 當前房價越調控越高漲與巨大的住房需求形勢迫切需要我們盡快制定、建立公共住房政策、法律與制度。由政府投資向低收入居民提供價格較低的公共住房,可以取得擴大住宅總供給量和控制住宅市場價格的雙重作用。目前歐洲一些國家的公共住宅所占比例約為40%-60%;亞洲如日本、新加坡的公共住宅所占比例在50%左右。韓國實施了國民廉租房建設計劃,政府投資在10年內建成100萬套廉租房,并確保租賃雙方信息對稱,這使韓國房價和房租雙雙下降。 從住房私有率上來看,美國68%,英國67%,德國42%,而中國81.62%。這不是說發達國家的人不想買房子,而是他們擁有成熟健全的住房保障體系,對于收入一般的人來說,租房可能比買房更合算,更適合于就業流動的常態,而且不愁找不到舒心可租的房子。龐大而廉價的公共住房供應和相對平穩的房價讓人們解決居住問題(租房或購房)時顯得從容不迫。這都源于國家從政策、法律和制度上保障了公民的住房權利,建立了公共住房保障體系。 我們有理由相信,中國建立起公共住房保障體系和保障公民住房權利的憲法觀念之時,就是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滿足大多數居民的住房需要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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