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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財政稅部門轉發相關通知: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啟用...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7日 10:22 金羊網-新快報
新快報訊(記者駱智冕通訊員王媛媛)記者昨天了解到,廣東省財政、地稅部門近日聯合轉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對共有經營性房產的房產稅納稅人、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繳納土地使用稅時間以及免征土地使用稅等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2007年1月1日起執行的《通知》規定,納稅人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以招、投、拍等形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無論該土地是用于經營或自用,或者閑置,均應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通知》規定,對居民住宅區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產,由實際經營(包括自營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房產稅。其中自營的,依照房產原值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征,沒有房產原值或不能將業主共有房產與其他房產的原值準確劃分開的,由房產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計征。 目前廣州市對此政策的具體執行標準是,該房產用于自營的,依照房產原值減除30%后的余值按1.2%計征;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按12%計征。 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內,經營采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中“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的規定,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而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內,利用林場土地興建度假村等休閑娛樂場所的,其經營、辦公和生活用地,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卓珩/編制)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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