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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低價購單位住房須交稅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2日 07:30 深圳商報
【據新華社北京3月1日電】(記者江國成)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決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在房改后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相關購房職工必須為少支出的差價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 最近下發給地方財稅部門的通知中說:根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關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間,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房改成本價格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職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價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價格或市場價格而取得的差價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 上述通知規定,除上述情形外,根據有關規定,單位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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