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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未竟的公司注冊資本革命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1日 15:01 南方周末
□羅培新 除了特殊行業,對于中小企業,我國的公司法沒有必要再設定最低注冊資本和繳納期限的要求了。它在債權人保護方面的虛幻功效,大大低于由于扼殺了潛在的創業熱情而帶來的社會福利的減損。就此而言,中國公司法對公司注冊資本的修訂,只經歷了一場未竟的革命 2007年年初,我受美國舊金山大學的邀請,對其法學院的法律博士,進行為期兩月的中國公司法與證券法的講授。授課間隙,我前往素有“西部哈佛”美譽的斯坦福大學游覽。 置身斯坦福,你無法不想起硅谷。同處加利福尼亞這一陽光之州,斯坦福大學影響和造就了硅谷,使硅谷成為了今天的世界信息技術的“麥加”圣地,引領著以電子信息行業為龍頭的新經濟迅速發展;與此同時,硅谷也在精神氣質、文化氛圍上塑造著斯坦福,兩者可謂相輔相成,相得益彰。正如斯坦福大學的一位校長所言:“斯坦福大學之于硅谷,正如硅谷之于美國。”硅谷,似乎代表著一種精神與價值取向。我在舊金山大學授課的學生,在我講解中國公司法時,提出的諸多問題中,有相當部分集中于公司設立的最低注冊資本,而且,言必指硅谷。 的確,在硅谷,處處洋溢著濃郁的創業和冒險精神。斯坦福大學畢業生比爾·休利特(BillHewlett)和大衛·帕卡德(DaveParkard)以538美元的資金在一間車庫里創辦了惠普公司(HP),這就是后來被人們廣為傳頌的車庫創業。惠普傳奇堪稱美國創業精神的典范,而人們也不會否認,是美國公司法鼓勵公司設立的價值取向,在很大程度上成就了硅谷之精神。 在向美國學生解說中國公司法修訂時為何要大幅度降低最低注冊資本要求時,我援引了2007年1月22日美國《時代》(TIME)周刊題為《中國:一個新王朝的黎明》的封面文章。該文有個頗具挑戰意味的設問:由于美國深陷伊拉克而無法自拔,一個新的超級力量(指中國)已經來臨。已經成為商業巨頭的中國,正在努力成為世界的下一個超級大國,這會構成對美國的威脅嗎? 我告訴學生,中國是否構成對美國的威脅,或許兩組數據最能說明問題:其一,美國消耗了全世界23%的能源,耗能排名第一,中國則只消耗世界上14%的能源。其二,2006年美國人均GDP為43740美元,中國人均則只有1703美元,不到美國的零頭。而且,中國的經濟發展水平非常不均衡,例如,2006年上海人均GDP超過7000美元,西藏則只有700美元。這種差異,使人口分布和外商投資呈現過度集中于東部的態勢。目前,中國東部地區每平方公里有452人,而西部則每平方公里則只有51人;外商直接投資超過85%集中于東部。為了解決這種失衡,增加西部地區的創業機會,降低東部城市的人口重負,中國在公司法修訂時大幅度降低了公司設立的門檻。除了銀行、證券、保險等特殊的行業外,設立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從原來的50萬元,驟然降至3萬元,而且還允許分期繳納出資,股東的首期出資只要不低于注冊資本的20%就可以了(當然也不能低于3萬元這一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余額可以在兩年內繳足。 我本以為,這種解釋足夠清楚明了,但美國的法律博士,仍對中國的公司制度頗不理解。他們比較中美公司設立制度的差異,紛紛提問。他們認為: 其一,中國的公司設立程序過于繁瑣。在美國,公司設立可以通過網絡進行,設立費用極為低廉,只須49美元,而且在一兩天之內就可完成所有的注冊程序。中國則通常至少要十天半月。 其二,中國公司的設立門檻仍嫌過高。在美國,各州的公司立法要么只是設定了名義上的注冊資本要求(1000美元),要么根本不設規定(如特拉華州公司法和修正后的示范公司法),從未見過像中國如此細致而嚴苛的法律規定。美國政府的理念是鼓勵公司設立,1990年以后美國硅谷遍地開花的企業取得成功,即是一例。而且,考慮到中國公司法一體適用于全中國(不像在美國,公司法不是聯邦立法,只是州法,各州可以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實際需要自行其是),統一規定3萬元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很難令人懷疑其不是隨意得出的。 其三,中國公司法規定,股東首期出資不得低于20%,余額在兩年內繳足的規定,也缺乏合理性。對于投資者而言,進入市場的時機選擇非常重要。法律應當允許投資者能夠在最恰當的時機設立公司并進入市場,而不是在擁有足夠的資本金(如擁有注冊資本的20%)后才被允許進入市場。另外,中國的公司法要求注冊資本的余額在兩年內要繳清,這一規定給短期內沒有盈余甚至虧損的公司的股東,帶來了很大的壓力。事實上,硅谷的許多公司在創業前五年甚至前十年都持續虧損,最終才撥開云霧見日出。 他們認為,政府應提供制度環境,使公司的設立最為便捷。因為,更多的公司參與競爭,將催生更有效率的市場競爭生態環境。這對于中國的企業進而對于中國的經濟而言均極為重要。所以,他們建議中國公司法應摒棄最低注冊資本和繳納期限的要求,這會使中國誕生更多的中小企業,也會出現中國的比爾·蓋茨(BillGates)和保羅·艾倫(PaulAllen)。 當然,與此同時,他們也肯定,中國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門檻,從50萬元降至3萬元,確實是一個極大的降幅,這顯示了中國政府向更開放的市場經濟邁進的決心,畢竟這是一個漸進的過程。 美國法律博士們提出的見解,盡管由于出自純粹的市場經濟視角而或有偏頗之處,但仍不乏參考價值,引人思索:中國公司法對于注冊資本的要求,究竟出于何種考慮? 是保護債權人嗎?顯然起不到這樣的作用。因為公司設立之后,它的資產就始終處于演變過程之中。所以,對債權人的保護應更注重公司動態的資產的價值,而不是靜態的資本的價值。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公司制度中強調債權人保護,但并沒有最低資本額的要求。例如,在香港,理論上,花一港幣辦一家公司也有可能。事實上,對債權人的保護關鍵在于信用體系的構建。例如,在美國,有許多記錄公司資產和信譽的專門數據庫。任何人只需花數十美元,即可通過數據查詢公司資信狀況,從而評估與對方交易的風險。因此,就債權人保護而言,資本信用的神話已經破滅。 的確,除了特殊的行業外,對于中小企業,我國的公司法沒有必要再設定最低注冊資本和繳納期限的要求了。它在債權人保護方面的虛幻功效,大大低于由于扼殺了潛在的創業熱情而帶來的社會福利的減損。就此而言,中國公司法對公司注冊資本的修訂,只經歷了一場未竟的革命。我們期待著,在制度的護佑下,中國也成為人才、資金以及創業精神的聚合高地,涌現出諸如Intel、Sun、Cisco、Yahoo、Google這些起步于零但終最蜚聲世界的知名企業。或許,真正的超級力量的標志,是擁有一套鼓勵冒險和創業的制度環境。 (作者為華東政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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