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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就修訂頒布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等規章答問(3)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1日 17:26 中國新聞網
問:您剛才談到集合信托作為營業信托的一個特別類型,新辦法作出了一些嚴格規定,您能否進一步介紹一下這方面的內容? 答:這方面內容主要體現在《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中,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關于委托人。按照接受委托的方式,集合資金信托業務可分為兩種:第一種是社會公眾或者社會不特定人群作為委托人,以購買標準的、可流通的、證券化的合同作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集合管理信托資金的業務;第二種是具有風險識別能力、能自我保護并有一定風險承受能力的特定人群或機構作為委托人,以簽訂信托合同的方式作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集合管理信托資金的業務。目前,由于條件不具備,信托公司還沒有開展第一種業務,新辦法所規范的主要是第二種資金信托業務。由于這類業務的委托人要具有一定資金實力,能自擔風險,因而對委托人的準入門檻相對要高一些。如英國規定,擁有10萬英鎊的年收入或擁有25萬英鎊凈資產的個人有資格參加此類業務。美國規定,擁有500萬美元資產的個人或機構有資格參加,且人數不超過100人。這樣規定的目的,是避免把風險識別能力和損失承受能力較弱的普通投資者引入此類業務。為此,新辦法引入了合格投資者制度,只允許有一定風險承受和識別能力的投資者參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新辦法規定,合格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是投資一個信托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二是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三是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同時,新辦法在不限制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的基礎上,規定單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需要說明的是,對于第一種業務模式,由于它的法律結構、業務運作模式和委托人范圍等方面,不同于《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我們擬在實踐的基礎上,根據市場需求,在今后逐步制定頒布相關的管理規定。 關于200份合同份數限制和異地業務。關于200份合同份數限制問題,新辦法在建立合格投資者制度的基礎上,取消了原辦法的有關限制規定,規定單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人數除自然人不得超過50人外,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關于異地業務,原辦法要求信托公司異地開辦集合資金信托業務須申請“異地業務資格”,新辦法允許信托公司在異地開展業務,但同時規定,信托公司異地推介信托計劃時,應當在推介前向注冊地、推介地監管部門報告。 關于信托貸款。原辦法規定,信托公司管理、運用信托財產時,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約定,采取貸款的方式進行。對此,新辦法作出了限制,規定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計劃,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計劃實收余額的30%。作出這種調整,主要是引導信托公司真正開展國際化的信托業務,不以貸款作為主要業務模式和盈利模式,增強國際競爭力。同時,引領信托公司發揮信托制度優勢,進一步運用多種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方式。 [上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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