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監辦案如何處理“零口供”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6日 05:03 中國質量新聞網
在質量技監部門行政執法過程中,經常會遇到當事人不配合調查,甚至暴力抗法的情況。我們在近期的辦案過程中,嘗試對不交代問題,不配合調查的行政相對人進行零口供定案處理,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其中有一個案件的情節是這樣的:執法人員接到群眾舉報,稱在該縣一鄉鎮有人正在生產太陽能熱水器,標注了北京、上海等地的生產廠名、廠址。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發現,有成品太陽能熱水器3臺,生產設備1套,不銹鋼板等生產材料以及包裝箱、太陽能熱水器標識一宗,且與現場的成品標識完全一致,屬冒用他人廠名、廠址行為。進一步檢查得知,該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無任何質量保證設施。
執法人員首先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對現場進行了拍照,封存了所有的物證。當進入調查程序時,該企業負責人竇某極力否認太陽能熱水器是自己生產的,聲稱是別人暫時存放在他庫房中的,但卻拿不出存放的證據。當執法人員把所有的證據展示在竇某面前時,竇某閉口不言,拒絕回答任何問題,并且阻撓執法人員執法,且有過激行為。面對這種情況,執法人員決定嘗試零口供定案。在取得了大量的實物證據和錄像材料,但沒有口供的情況下,對產品進行了抽樣檢驗后,決定對竇某進行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證據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等形式。當事人的陳述,即口供,或對當事人的調查筆錄僅僅是一種形式,并且法律效力較低,其證明力低于現場檢查筆錄等其他證據。因此,執法人員在遇到上述情況的時候,要有耐心,在檢查的過程中要認真收集證據,不放過任何蛛絲馬跡,并展開與案件相關的證據調查,即使沒有口供,在相關證據鏈的證明下,案件仍能辦得非常扎實。
(作者單位:山東省郯城縣質量技術監督局) (《中國質量報》)
作者:徐勤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