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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縱橫

央行稱正制定放貸人條例 民間借貸有望獲得正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2日 01:22 北京晨報

  央行稱正制定放貸人條例

  晨報訊(記者 李若愚)游走于“灰色地帶”的民間借貸有望獲得正名。昨日,在《財富中國》和上海華資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主辦的“新金融時代”論壇上,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副局長焦瑾璞透露,有關部門正加緊制定“放貸人條例”和相關的管理規定。

  焦瑾璞稱,此舉意在保障有資金者的放貸權利,是對其財富使用權的尊重。長期以來,中國合法的放貸機構僅限于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雖然民間借貸很活躍,但一直處于“地下”狀態,其法律地位曖昧不清。有調查顯示,近年民間借貸總量維持在國內生產總值6%至7%的水平,相當于正規金融機構貸款額的4%至5%。

  焦瑾璞稱,當前存款市場發達而貸款市場發育不良,特別是對弱勢群體的金融服務不足,缺乏為其提供貸款的有效機制。與之相伴的是,中國不缺大銀行,但缺社區性和合作、互助性質的金融機構,特別是農村和中西部地區缺乏基本的金融供給。

  這些問題的解決需要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焦瑾璞稱,中國未來應建立覆蓋弱勢群體的“普惠金融體系”,開放信貸市場,用“放貸人條例”明確放貸人的權利,促進對弱勢群體的小額信貸。

  民間金融“陽光化”在國際上早有先例。據焦瑾璞介紹,香港有《放債人條例》,南非有《高利貸豁免法》。香港《放債人條例》規定:任何人經注冊都可以從事放債業務,利率、金額、借款時間和償還方式由借放款雙方自行約定,但利率不得超過規定的年息上限6厘以上。南非《高利貸豁免法》則規定,機構或個人只要是發放5000美元以下的貸款,不管其利率高低,只要到管理機構登記就算合法。

  除了央行之外,國家發改委去年9月發布的《民營經濟藍皮書》也呼吁,制定“放貸人條例”并修改《貸款通則》等相關法律,取消對非金融機構從事借貸活動的限制,讓民間金融走到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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