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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首次發布不正當競爭案司法解釋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 04:36 東方早報
據新華社北京1月17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17日公布了“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一個涉及不正當競爭案件審理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一部保護知識產權、維護公平競爭和規范市場秩序的重要法律。國際條約義務,在總結審判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這一司法解釋。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共19條,涉及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仿冒、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秘密和商業詆毀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民事法律責任的適用和相關訴訟程序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司法解釋的公布施行對于人民法院正確審理不正當競爭案件,統一司法尺度,依法保護有關知識產權,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重要意義。這一司法解釋將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 “虛假宣傳” 搞虛假宣傳是不法商家在市場上最常采用的招數之一。最高人民法院17日公布“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首次明確了“虛假宣傳”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內涵。 我國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在“不正當競爭行為”一章的第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這一條的有關內容作出了具體界定:“經營者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一)對商品作片面的宣傳或者對比的;(二)將科學上未定論的觀點、現象等當作定論的事實用于商品宣傳的;(三)以歧義性語言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商品宣傳的。”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以明顯的夸張方式宣傳商品,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不屬于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日常生活經驗、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發生誤解的事實和被宣傳對象的實際情況等因素,對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進行認定。 “商業秘密” 以不正當方式獲得其他商家的商業秘密,是一種常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最高人民法院17日公布“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首次明確規定:通過自行開發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獲得的商業秘密,不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條款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這一司法解釋同時規定,反向工程是指通過技術手段對從公開渠道取得的產品進行拆卸、測繪、分析等而獲得該產品的有關技術信息。當事人以不正當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業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為由主張獲取行為合法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包括以下一些界定:有關信息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條款規定的“不為公眾所知悉”。 商業秘密中的客戶名單,一般是指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交易的習慣、意向、內容等構成的區別于相關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包括匯集眾多客戶的客戶名冊,以及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系的特定客戶。客戶基于對職工個人的信賴而與職工所在單位進行市場交易,該職工離職后,能夠證明客戶自愿選擇與自己或者其新單位進行市場交易的,應當認定沒有采用不正當手段,但職工與原單位另有約定的除外。 “傍名牌” “傍名牌”是不法商家在市場上最常采用的不正當競爭手段之一,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止。最高人民法院17日公布“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首次明確了仿冒名牌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判斷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包括以下一些界定: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知名商品”。 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司法解釋同時規定了不認定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情形。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以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他人因客觀敘述商品而正當使用的,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包括誤認為與知名商品的經營者具有許可使用、關聯企業關系等特定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訂閱東方早報請登陸東方早報網站或撥打 962288 或 8008208696;優惠多多、實惠多多、資訊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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