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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神秘股東出資4億華 夏人壽設立雙總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 16:28 21世紀經濟報道

  本報記者張友重慶報道

  “華夏人壽(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這邊的高管都已經到西安了,忙著17號的開業。”1月15日,一知情人士告訴記者。

  隨著開業日的臨近,華夏人壽逐漸褪去其神秘面紗。

  中國保監會2006年12月30日發布的批準開業文件顯示,華夏人壽法定代表人為孟勇,注冊資本4億元。經營范圍為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各類人身保險業務;以及上述業務的再保險業務;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保險資金運用業務;經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華夏人壽始終不愿多談的股東構成也開始浮出水面。記者多方打聽獲知,華夏人壽的股東單位一共有5家,其中兩家為天津企業,兩家為北京企業,一家為西安企業。

  “天津的兩家股東分別為港口企業和經營

高速公路的公司,北京的有一家為高科技企業。”知情人士透露,天津的這家港口企業是華夏人壽的控股股東。

  但這一說法未得到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600717.SH)的肯定。該公司秘辦的一位人士稱,并沒有這項投資。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宣傳部的一位人士亦表示并不知道投資華夏人壽的事情。

  從2004年保監會批準籌建到開業,華夏人壽可謂歷經了波折,主要原因就出在股東身上。當時,華夏人壽的發起股東遍及北京、江蘇、黑龍江、山東、陜西等地,涉及投資、農業、高科技、教育等行業。

  “剛開始的時候主要發起人是明天系的單位,但未取得保監會的批準,(保監會)要求調整股東單位。”前述知情人士說。

  明天系在資本市場可謂赫赫有名,控制了愛使股份(600652.SH)等幾家上市公司,以及浙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包頭市商業銀行、廈門市商業銀行、包頭大眾城市信用社等金融機構。其最近的舉動則是狙擊深發展的股改。

  由于有明天系這樣的資本大鱷支持,華夏人壽最初的擬注冊資本曾達到10億元,是2004年批籌的10多家新保險公司里最多的一家。

  不過,經過調整,華夏人壽的注冊資本最終下降為4億元。

  盡管發起人有所變更,但是華夏人壽的籌備負責人卻并沒有變化,一直為孟勇。

  “孟勇以前也做過保險。因為他能把方方面面的關系處理好,所以在發起人有所變更的前提下依然負責籌建。”一位接近孟勇的人說。

  在人事安排上,平安人壽杭州分公司前總經理曹湛將出任華夏人壽總經理,泰康人壽舊將王森則出任副總經理。曹湛曾提出,華夏人壽作為一家小型保險公司,不可能建立全面的競爭優勢,需要建立的是在局部和細分領域的獨特優勢。

  華夏人壽還設立西安、北京的雙總部架構。

  在阜成門北大街國投大廈10層的北京公司為華夏人壽的實際運營地。1月11日,記者在這里看到,近乎半個樓層的開放式辦公區域已經單辟開來,公司企業文化的布告已被貼在進門的廊柱上,雖然臨近開業,但仍給人冷清之感。

  “監管部門希望保險公司把總部放在西部,就西安而言還沒有自己的壽險公司。另一方面,保險公司把注冊地選在西安,還可以享受一些稅收優惠政策。”陜西省保監局的一位人士稱。

  (見習記者方會磊對本文亦有貢獻)

  “資金自由行”?

  香港金融市場一致認為要加強與內地互動,但具體建議則有不同。身兼金融小組成員的香港交易所主席夏佳理則對本報說:“我個人認為發行CDR沒有必要。”有意見認為,內地企業在香港發H股后,在內地發CDR較發A股對港交所更有利,因為上市主體只在香港。對此,夏佳理不以為然:“這可能對港交所有短期利益,但我個人認為不符合整體市場發展方向。”他說在港上市的H股可以回到內地發A股,同樣港交所正積極吸引已發A股的企業到香港發H股。目前,港交所已與上海證券交易所成立了A+H股工作小組,業務發展科主管霍廣文于數周內會到深圳證券交易所商議成立類似工作小組。

  金融小組更建議把內地居民的資金引進香港,建議允許內地個人和機構毋須通過QDII安排或銀行代客境外

理財服務,把自有外匯匯到境外,進行投資理財。初步建議持有自有外匯金額為相等于100萬元人民幣的人士,可以自由來港投資,實行“資金自由行”。

  另外小組建議容許非香港居民可以在港開立人民幣賬戶,這將有助增加香港的人民幣存款金額,讓香港銀行可以有更多資金從事人民幣放款服務,并有利日后在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時,有更多潛在買家。自2004年香港銀行獲準經營人民幣業務以來,由于只有香港居民可以開戶,至今只有約228億元存款余額,不足以拓展債券及其它金融服務。

  香港特區金融小組建議行動綱領建議重點

  (一)加強內地資金融通

  1.引入在香港發行的金融產品"托管證明書"在內地交易所、銀行間市場或場外交易,這需要設立套利機制,及獲特別批準的外匯交易;

  2.引入經香港

證監會認可的基金在內地交易所、銀行間市場或場外交易買賣;

  3.允許內地個人和機構毋須通過QDII安排或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服務,把自有外匯匯到境外,進行投資理財,初步建議自有外匯金額為相等于100萬元人民幣的外幣;

  4.非香港居民可以在港開立人民幣帳戶;

  (二)加快香港金融中介機構在內地發展5.允許香港證券公司及基金公司在內地開展全面業務,并與內地機構享有同等待遇。

  6.建立兩地交易所上市證券交叉買賣平臺;

  7.加強香港發展成專屬自保保險中心,初期以海外上市的內地企業為目標;

  8.允許香港保險公司在內地開發新業務,包括農村人身保險、外幣壽險、商業責任保險及健康保險等。

  (三)發展金融及商品期貨市場

  9.與內地有關機構積極合作,建立聯系,在香港與內地發展商品及金融期貨市場,強化中國在商品期貨的定價權。

  10.發展人民幣期貨及期權市場。先以不交收形式進行,并在情況許可時,逐步發展為可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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